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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中小戶型的房子卻住著十多個人,這自然會出現打擾鄰居生活、惡化小區環境、增加安全隱患等影響。如今,蘭州的眾多居民小區中,這種“群租”擾民的現象正在日漸增多。記者在走訪中發現,目前我市出現的群租現象,大多是部分餐飲、美容、銷售等企業,在居民樓中租房作為員工宿舍。而對於這種情況,越來越多的市民表示反感,並呼籲有關管理部門能夠聯手治理,真正解決群租擾民的問題。
人多噪音大,鄰居“傷不起”
最近幾天,家住渭源路的市民趙女士忽然發現,自己住的居民樓中進出的人群急劇增多,而在晚上甚至淩晨,她經常被樓上劈裏啪啦的噪音驚醒,嚴重擾亂了她的日常生活。無奈之下,趙女士只好上樓去找鄰居協商。敲開門進去的一瞬間,她驚呆了,這套三居室的居民房中,竟然住了十多個年輕女孩,屋裏幾乎都是上下鋪的床。
“我一打聽才知道,這些女孩全是附近一家火鍋店的服務員。説明來意後,女孩們的態度倒還不錯。但只過了幾天,樓上就又恢復了原來的吵鬧。”趙女士説,這樓上住的人一多,不僅亂扔垃圾雜物,在上下樓的時候,還常會碰見些“生面孔”,也讓她頗為不安。
趙女士的遭遇絕非個案。如今,在蘭州眾多樓盤小區的QQ群和論壇中,都能看到業主們紛紛抱怨“群租”的現象。由於目前房屋租金的節節攀升,這種“多人合住一間房”的群租,在我市眾多居民小區中已是司空見慣。
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由於這類群租的房子中,居住的人數超出了正常居住的人口數量,往往會導致鄰居生活受擾、安全隱患倍增、小區環境惡化等影響。因此説起群租的行為,大多數居民都表示出反感。
到底是誰在群租?
“我要租套房,三居室或兩室一廳都可以,位置必須在附近200米之內。”在南昌路東段的某房産仲介公司,記者見到了前來租房的附近餐館老闆馬先生。
馬先生表示,給店裏的員工群租房子,他也是出於無奈:“餐飲這個行業的慣例,就是包員工的食宿。可現在房租節節上漲,我不可能給十幾個員工每人提供一間住房,那樣的話賺來的錢還不夠付房租。於是,只能租套房子讓大家一起住。員工都是年輕人,又是同事,住在一起互相也有個照應。”
“目前,選擇群租住房的群體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外地來蘭打工人員,主要集中在餐飲、美容、銷售等行業;一類是剛畢業的大中專學生,由於剛剛工作收入較低,就只能選擇廉價的群租。”該房産仲介公司經紀人劉俊明説,在他經手的客戶中,就有不少是打算群租房子的。
劉俊明説,在選擇群租的客戶中,有近八成是餐飲、美發等企業或商戶,他們租下房屋後,在房子裏面擺放上下兩層的架子床,作為員工宿舍來使用。同時,也有部分畢業不久的年輕人為節省開支,多人租下一套房子,再按“床位”來分擔租金。
“以前群租主要集中在老小區、城郊結合部和城中村。可現在,就算是號稱‘高檔’的小區,一樣有群租的房客。”劉俊明坦言,作為仲介他們只是提供房源信息。對於客戶租下房子幾個人住,也沒辦法干涉,只要房東不反對就行。
市民呼籲:多部門聯手治理群租
由於群租的住客,人員構成方面較為複雜,流動性也比較大,因此難免會給居民小區帶來衛生、安全方面的問題。但在我市多個居民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卻紛紛表示,業主將房子出租是一種市場行為,並不需要徵得物業同意。因此,儘管常有居民投訴群租行為,他們也只能是上門調解和勸阻,往往起不到多大的作用。那麼,群租行為到底應該由誰來管?
事實上,早在2011年初,我國住建部就出臺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令禁止群租行為,違規者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在實際操作中,物業公司等單位和相關部門卻很難確認租戶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同其他中心城市一樣,如今,蘭州的外來人口在逐年增長,而其中的大多數人只能租賃房屋來居住。節節攀升的房租和稀缺的房源,正在讓群租行為變得越來越普遍。因此,儘管居民對群租的投訴屢屢發生,物業公司和相關部門都在積極努力,但面對房屋群租這一違規行為,種種努力都顯得收效甚微。
“群租現象有著相當大的市場需求,因此很難禁止,只能規範管理,最好是能夠有相應的細則,比如讓群租者們到物業、社區進行實名登記、身份備案等,否則不允許租住。”雁南路某小區物業公司何經理説,應該對群租戶實施有效管理,既保障他們正常租賃住房的權利,又能保障其他居民和整個小區的和諧環境。
在記者的走訪中,眾多市民也紛紛表示,要想解決群租擾民的問題,不能只靠一紙禁令,而是應由公安、消防、房管、工商、綜治辦、物業公司等進行配合管理,形成一種合力和聯動,比如説,如果某酒店群租的員工宿舍發生擾民的現象,就可以通過管理部門,要求該酒店完善其宿捨得管理制度,以免打擾鄰居的生活。而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也應進一步推進保障性房屋的建設,來降低群租房的市場需求。
銀川房屋出租管理條例約束群租現象
你有沒有把房屋出租給多人居住?因為這或許會牽扯到屢禁不絕的傳銷活動。你租住的房屋是否合法?租房時是否簽訂了合同,約定了水暖電以及面臨拆遷時的處理方法等事宜?新修訂的《銀川房屋租賃條例》將規範這些行為。
《條例》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在30日內向房管部門提供租賃備案資料,資料包括租房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房屋用途、租賃期限,以及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當然房屋維修責任、裝修的約定、轉租的約定以及解除合同的條件都要寫清楚。因為涉及到舊城改造和拆遷的,還要寫清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除時的處理辦法,這一點要提醒租住者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以免自己租房面臨拆遷時引發糾紛。有必要明確的還有,如果租房客在租期內搬離,如何處理租金問題,雙方都應該在合同中明確。
針對目前群租現象造成較為嚴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以及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引發鄰里糾紛等問題,《條例》規定了房屋出租的限制條件,並對違反限制條件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