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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山泉執行的産品標準還不如自來水標準”經本報近日獨家披露後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上週末農夫山泉終於發佈聲明但仍自辯並否認這一説法,緊接著浙江質監局也稱“地方標準並不寬鬆”。對此,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昨天發文,對其會員企業農夫山泉始終不認錯的強硬態度嚴厲批評,並再次確認,農夫山泉執行的産品標準不如自來水標準,有待修正提高,同時該協會還指出地方政府涉嫌袒護作假。
進展
浙江質監局
替農夫山泉圓場
上週六,有媒體報道,浙江省質監局官方表態,農夫山泉執行的DB33/383-2005浙江飲用天然水標準並不寬鬆。
據媒體報道稱,浙江省衛生廳和浙江省質監局聯合提供了一份《關於浙江省地方標準相關情況的通稿》稱,在黴菌、酵母等微生物指標方面,沒有比國家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寬鬆。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浙江地標總砷、鎘指標低於國標的問題,兩部門的回復是:2008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GB19298的第1號、第2號修改單,對總砷、鎘等指標進行了修訂。根據以上修改單內容,浙江省質監局在《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産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中作了修改。
以上兩部門還表示,2011-2012年,省質監局對農夫山泉天然水共監督抽查13批次,全部是合格的。
農夫山泉的聲明對其標準中鎘、砷等危害物寬鬆于自來水標準只字未提。
行業協會
駁斥農夫山泉以偏概全
對此,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昨天又發文表示,按照國家對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各類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企業標準都不能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國際慣例是,企業標準應高於行業標準、行業標準應高於國家標準。簡單對比農夫山泉正在執行的浙江天然水地標以及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指標,浙江地標至少有4類指標遠不及國家強制標準,低於國家標準。
“事關人體健康的如重金屬、有機物等只要有一項指標超過了國家標準的規定,該水就不能作為飲用水。”協會表示,農夫山泉公司提出他們有兩項指標高於國家飲用水標準是好的,但絕不能允許在其標準中“砷”“鎘”“硝酸鹽”“硒”等四項危害物指標遠寬鬆于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卻向消費者聲明該標準高於或優於國家標準。
質疑
浙江地方政府涉嫌袒護作假
對於浙江地方政府的回應,協會昨天發文表示:浙江省衛生廳及質監部門回應內容涉嫌袒護和作假。
協會説明稱,瓶裝飲用水(也稱定型包裝飲用水),最基本的屬性為飲用水,所以這類産品的標準各項限量指標限值要以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_2006)為底線。
另外,因瓶裝飲用水屬於食品類,所以該産品標準的各項限量指標限值又應達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中相關對應標準。“基於瓶裝飲用水具有以上兩項基本屬性,如果産品標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限量指標規定的數值,應判定該産品標準不符合要求,不應給予備案、發佈及實施。當國家強制標準修訂時,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及時組織修訂。當新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正式實施後各類標準仍沒有進行修訂的,可以認定該標準低於國家標準。”
協會秘書長馬錦亞還向記者表示,由農夫山泉作為唯一企業代表參與制定的浙江地標中,有些指標的規定顯然是為農夫山泉特設,若與世界衛生組織現行的水質條令比較,標準中有個別指標科學依據也不充分。
回應
農夫山泉再聲明仍混淆視聽
針對行業協會的説法,昨天晚間,農夫山泉又在其官方微博上發聲明並出具檢測報告,證明自身産品各項檢測指標均優於國家標準。
然而有意思的是,行業協會一直確認的一個事實是:農夫山泉執行的生産標準低於自來水標準。對此農夫山泉仍然未正面回應。此前,馬錦亞就明確表示,農夫山泉一直將“品質”和“執行標準”混為一談,是在“混淆視聽”,“轉移公眾視線”。
既然産品品質高,為何不修訂自身的標準最起碼達到國家標準的底線呢?
對此,農夫山泉辯稱:農夫山泉巴不得提高標準,這是農夫山泉獲得競爭優勢的最佳手段和方法,但是,如果國家制定一個僅有一兩家企業才達到的標準,標準也將形同虛設。
建議
農夫山泉應積極修訂滯後標準
“我們不會接受任何企業的操控和利誘,農夫山泉公司是本會的會員單位,我們應該積極組織行業專家協助其迅速修訂已經滯後的標準。”中國民族衛生協會表示。
該協會指出,過於寬泛的標準能夠提高企業産品質量國家市場抽查的合格率,這是目前飲用水行業部分企業存在的一種現象。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是由衛生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合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具體工作內容包括接受政府部門委託調研起草行業標準和規範、行業監督、行業自律、維權和反映行業訴求等等。
京華時報記者胡笑紅 實習記者平亦凡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