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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投資者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並不是因為監管部門缺少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能對其行使監管權力,而是在整個市場的制度設計上過度地偏向於維護上市公司利益,使投資者的權益伸張無從發揮。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在日前發佈的“答投資者問”中説,證監會近期批准設立了中證投資者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投保局的説法,“中證發展”是專門從事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性機構,它將通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途徑建立投資者權利代理機制,幫助投資者維權。
“中證發展”為了達到維權的目的,準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這等於告訴我們,在此之前我國資本市場之所以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力度不夠,一個要害問題是證監會手裏沒有這個公司的股票,因此它不能向上市公司提出主張。
這顯然讓人難以理解。因為,證監會行使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權,是國家賦予的一種權力,並不需要持有某一個公司的股權。如果過於強調這一點,反而會掩蓋監管部門作為一個政府部門對投資者應負的責任。
“中證發展”既然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麼,它購買股票所動用的資金來自何方?這個公司如果是由一些機構投資組建,那麼它必須向它的股東負責,難以體現其公益性。而如果由國家財政投資,那麼當它買進某一公司股票的時候,即使買進量很少,事實上也就使國家財政承受了股市應該有的風險。
股票投資本身是一種利益博弈行為,不以盈利為目標的股票買賣,也就決定了“中證發展”並不會産生像普通投資者受騙上當那樣的切膚之痛,因此它也就不會産生在利益驅動之下的維權訴求。
監管機構建立這樣一個機構的目的,是為了代理投資者維權,但是,如果它自身沒有産生維權的需求,又如何能夠幫助投資者維權呢?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投資者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並不是因為監管部門缺少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能對其行使監管權力,而是在整個市場的制度設計上過度地偏向於維護上市公司利益,使投資者的權益伸張無從發揮。
按理來説,投資者手裏已經有了股票,他們一旦受到上市公司的欺詐,完全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來尋求法律支持,但儘管不斷有輿論呼籲,時至今日,投資者的集團訴訟仍然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這種制度設計得不到改變,“中證發展”又何以幫投資者維權?
因此,證券監管部門如果真有心幫助投資者維權,更重要的行動是對投資者的法律訴訟給予強有力的支持,積極與司法部門溝通,取消在投資者維權訴訟方面設置的一些前提條件,而不是再給司法部門限制投資者維權設置前置條件提供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