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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日照市長安萬達汽車銷售4S店

投訴內容:
2012年2月26日--2012年3月2日在萬達4S店修理期間,我在3月2日晚上10::30分左右接到東港交警大隊電話0633-3662051通知我的車子在204國道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是4S店人員,車子當時已經報廢了,事故發生後4S店負責人多次將事故責任推到駕駛員個人身上想要擺脫責任,還提出把我的車子開了10個月折舊7700元賠給我一輛同等價值的新車,我不同意折舊就不能繼續給我處理,最後我這為受害者妥協折舊5000元讓他們賠新車,可是我還要跟駕駛我車子出事故的個人簽協議,不簽協議就不給我新車,還態度很堅決的不讓我跟他們4S點簽協議,我沒有讓步!現在我的車子已經報廢了扣留在交警隊,4S點對我絲毫也沒有賠償,還對消費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我作為消費者,在我的個人財産受到損害的時候沒有絲毫消費者的權益,一切都要按照4S店的意向來接受他們的安排!這還有公平可言嗎?現在我要求4S店對這次事故負責,對我的損害進行賠償,退我車款以及車購稅等相關費用,和我在事故發生後多次往返的損失!還給我消費者的權益!下面是該公司收取我車子首付款和續保保證金的收據,等我回家繼續提供購車發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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