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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 經濟 > [小崔説 立波秀]夫唱•婦隨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北京市房山區的黃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因黃先生曾離過兩次婚,而張女士為初婚,張女士便與黃先生簽訂了一份《婚姻忠誠協議》:如果婚後任何一方不忠誠有外遇,其婚後夫妻共同財産則歸另一方所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夫妻雙方簽字後各執一份。2006年初,黃先生與一外來務工女子同居,其父母與張女士苦心規勸,黃先生就是不聽,近一年未回家。2007年3月,張女士向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婚後夫妻共同財産歸自己所有。在審理過程中,黃先生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履行《婚姻忠誠協議》內容。2007年4月,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黃先生和張女士離婚,婚後夫妻共同財産歸張女士所有。
厲健律師提示:“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具體內容如何約定。如果“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內容明確、具體,具備可操作性,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僅限于財産方面,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影響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能力,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則“夫妻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公證處一般不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