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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多元的借款,僅僅因為少還了50元,卻被按借款的全額收取利息950余元。溫州消費者馬女士最近為了這事有點 “上火”。雖然廣發銀行最終退還了所收的利息,但是馬女士認為,銀行業長久存在的這項不合理的制度實屬霸王條款,應當儘早廢止。
一時疏忽被全額計息
據了解,馬女士本應在2012年7月23日前還款51100.85元,但是她卻將該款錯記為51000.85元,因而在還款日前,她向銀行還款51050元。“為了保險起見,我還自以為多還了50元。”馬女士説,她以往的還款記錄一直非常好。
然而在8月1日收到賬單後,一項950.61元的支出記錄讓馬女士犯困,該支出的交易摘要為“零售利息”。“起先看不懂那個零售利息是什麼意思,我就打電話給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然後才知道是欠款未及時歸還所産生的利息。”馬女士説,令她不解的是,僅僅少還了50.85元,利息也不至於達到近千元啊。
廣發銀行客服人員的答覆令她吃驚:“利息是按5萬多借款的全額計算的,即使你少還一元錢。”馬女士頓時來氣了,她認為這樣的規定非常不合理,然而對方依然堅持自己的觀點。在此後的交涉中,另一位客服經理也作出了同樣的解答並聲稱,每個銀行都是這樣計息的,而且是得到了銀監部門的首肯的,這一規定在合同裏也是寫明的。
“即使合同條款寫明,也不代表這是合理的,這顯然是霸王條款!”馬女士向市場導報維權QQ(541845077)投訴稱,這次欠款50元根本不存在主觀故意,都還了99.9%了,難道還差50元有意不還?如果全額算利息的話,那5萬多元不是白還了嗎?
廣發銀行退還利息
倍感氣憤下,馬女士通過114查詢到中國銀監會溫州監管分局,並進行了電話 (0577-88338569)投訴。“一位女同志聽了經過之後説,銀行不能這樣收費。在索要了我的身份證號、廣發卡號及手機號碼後,她表示會轉到投訴科,相關人員會電話聯絡我的。”馬女士事後卻沒有等到投訴科的電話,於是她乾脆直接上門,前往溫州銀監分局。
“接待我的另一位同志,答覆完全不一樣了。他説,銀行都是這樣算利息的,你透支他們的信用卡,難道銀行讓你白用的?這事有利就有弊的,而且這是你自己的原因沒全額還款。”馬女士稱,該人士還説國外的銀行也是這樣計算利息的,銀行方面沒有問題。他還否定了之前那位女同志的説法,並稱88338569並非他們單位的電話。
針對讀者的反映,導報記者與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取得了聯絡。該中心一位梁先生在調查之後答稱,該行客服部門目前已同意退還客戶900元的利息。梁先生強調,相關的收費標準已在網站上公示過,銀監部門也報備了,而且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上及用戶簽署的信用卡章程裏面都已寫明了此方面的規定。
“廣發銀行的客服經理後來的確打來了電話,説鋻於我這次不具有主觀故意,出於情感上的同情,她向上級申請減免了我900元的利息,不過她依然堅持,全額計息是沒有錯的。”儘管廣發銀行作出了讓步,但馬女士卻並不領情,“既然是合理的,那退還我的利息又算什麼呢?我不接受你們的情感上的同情!這樣的計息太不正常了。”
監管部門遭用戶質疑
銀行與客戶間的爭議,監管部門如何看待?導報記者事後致電溫州銀監分局,求證消費者的相關反映。該局一位人士此時又承認,88338569電話是該單位的,但是在崗的女同志否認了相關的説法。該人士同時指出,全額罰息的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信用卡可以享受50天的免息期,這是銀行提供的優惠的內容,這50天的免息期,銀行要背負資金成本的,所以對於沒有按期付息的,會全額計算罰息,這帶有一定的懲罰性。
“懲罰性質是沒錯的,但懲罰應該針對的是惡意透支或惡意欠款,對於信用記錄一直良好,只是因為疏忽而有極少量餘額未還的,這樣的懲罰措施是極不合理的。”馬女士反駁認為。
全額罰息究竟合不合理?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邴朝祥律師接受採訪時告訴《市場導報》記者,如果是全額還款,由於疏忽少還了50元,銀行按照全額計收利息,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因為銀行計收利息的依據是根據未歸還的額度,已經歸還的部分如果是在約定的期限內歸還,這部分不應計收利息。此外,《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部分還款可以按照全額計收利息。
邴朝祥表示,若銀行在合同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那麼這些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銀行在發卡時是否向客戶進行了明確告知?如果沒有告知、提示,這些條款對持卡人不産生效力,否則對持卡人而言明顯不公平。
霸王條款廣受詬病
關於“全額罰息”這一話題,導報記者網絡搜索發現,此前已有多方面人士對此予以了炮轟。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表示,商業銀行的“全額罰息”可以看做是一種隱含的“霸王條款”,産生這一問題“主要由於國內的商業銀行壟斷性太強、競爭力不足,而客戶處於弱勢地位,銀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潤能做到最大化,卻略了部分客戶的切身利益。”
“可以説,這就是銀行的一個霸王條款。”北京市高警兵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郝萍也曾向媒體表示,“全額罰息”條款,從法律上看是極不公平的,不符合合同雙方對等的原則,銀行不合理地獲取了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署名殷國安的文章同樣指出,全額罰息制度是很無道理的,中國人知道的俗話是 “欠債還錢”,由此可以引申一下,欠多少債還多少錢。同樣,欠多少債,也才能罰多少息。雖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上由此規定,那不過是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其目的有二:一是用過度加大對客戶懲罰的辦法,把銀行可能發生的風險轉嫁給客戶;二是借此盤剝客戶,成為一種增加收入的新渠道。
另據導報記者了解,信用卡全額罰息並非所有銀行一致採用的手段。出於計息方式更加合理和具有人性化的考慮,一些銀行早在多年前就採用了 “按未清償部分計息”的方式,即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發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一些銀行則開始推行“容差還款”的新政,把賬單內到期欠款的小額零頭自動滾入下期賬單中,不對其進行全額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