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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式商標先例開不得 核準註冊難過法理關

發佈時間: 2012年08月14日 0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央視網

  2012年7月20日,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國家商標局的初步審查,進入公示期,經過三個月異議期無人提出異議的話,"國酒茅臺"文字及圖文、字母組合商標即核準註冊,從網上查知,此前有多家白酒企業對茅臺酒廠申請國字頭商標持反對態度。資料顯示,早在2001年9月6日,貴州茅臺就開始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此前6次申請均無果而終,2012年7月20日第1320期公告初審通過尚屬第一次。

  標準:國字當頭的酒品誰説了算?

  2010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佈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第三部分對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定為: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産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對於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疑問:"過"與"駁"的理由和標準在那裏?

  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前幾次"國酒茅臺"商標均被駁回或被認為無效,同樣帶"國"字的"國酒茅臺"商標為何這次順利得以通過初審並公告,商標局沒有給出任何理由,如同前幾次駁回也沒有理由。一駁一過之間究竟差在哪兒,誰也弄不清楚。

  分析:能否核準註冊尚有許多障礙

  《商標法》第十條禁止了十項不得作為商標的具體內容,"國酒茅臺"商標疑存在該條第(一)(七)(八)項情形,同時,依據《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規定的情形,針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型商標,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有專業人士稱,這項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國+通用名稱,比如"國+酒"組合,這兩個字顯然缺乏顯著性,如果加上另一個消費者已經熟悉的"茅臺"二字,組合成4個字,且通過長期使用,已為消費者廣為熟知,不會讓人産生誤會,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例外","國酒茅臺"能適用這一條。

  然而,從商標法及配套規定看,目前"國酒茅臺"能否核準註冊,還有很多法律障礙。如果其他同類企業提出異議,就會引起或産生較大爭議。茅臺目前是中國高檔酒品,但不能保證將來其品質和市場地位不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不可預測,冠以國字頭酒品,意味著茅臺酒成為國品酒類,一旦核準註冊,是否相當於商標局給茅臺酒廠一把利劍,可以隨意揮舞,斬向任何一家以國字頭宣傳(且不論合法與否)的酒類?比如此前五糧液打出的"國五液",西鳳酒宣傳的"國典鳳香西鳳酒",汾酒的"國藏汾酒",瀘州老窖廣告的"國窖1573",意味著這些品牌的類似商品均不得使用"國"貼。

  路徑:曲線求國貼,此招路漫漫

  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為獲准"國"貼,多年來通過狂勢宣傳"國酒"的方式,在消費市場深入人心。並且還通過涉入公益的方式,將國酒之詞冠入社會,不失時機地標榜國酒身份,引起多方關注。

  雖然茅臺酒一直被貴州茅臺酒廠冠以"國酒"的稱號進行宣傳,但"國酒"稱號因無法得到法定程序的認可,其宣傳也一直語焉不詳,其他同類企業多有指責,"國酒"代表中國酒的最高榮譽,茅臺酒在國內外的聲譽毋庸置疑,但未經官方確認,僅有自詡"國酒",明顯帶有廣告法規定的誤導或欺騙性,也有一定成份的自我誇大。

  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商標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從法律上確立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保障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有效地發揮商標在現代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對商標權的形成、商標權的確認、商標權的運用、商標權的保護,以及與商標權相對應的義務的履行,都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標管理秩序。商標的基本特徵在於它的區別性,人們可以根據商標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不同來源。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消費者藉以識別和選購商品,選擇所需要的服務,因此在商標立法中必須保障商標的功能正常地發揮,不得有悖誠信原則,運用商標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誤購、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由此可見,"茅臺"標識足以讓消費者區別與其他酒品的不同産地和來源,如果貼上"國"字,非但有違商標法立法宗旨,反而讓人摸不著頭腦,除了提高身份或價格以外,與酒品及質量沒有任何關係。

  通過曲線求貼的手法,也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茅臺酒的良好聲譽來源於特定的地理標誌,而"國酒茅臺"有可能覆蓋到果酒、葡萄酒、烈酒、啤酒等等酒第三十三類酒品,會産生一定的誤導公眾的效果。

  按照商標局的評審標準及相關規定,對首字為"國"的商標,應當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國酒茅臺"商標曾被多次駁回註冊申請後,今次獲得初審公告,總要有一定的理由,並且應及時公開理由,方便公眾監督。

  不管怎樣,對"國+N"類商標的註冊應當從嚴審查,任何類別的産品,其良好的聲譽都是建立在實實在在的質量基礎之上,想方設法通過戴頂紅帽或國帽,以此達到馳騁商品流通市場,難免質疑聲不斷,商標局也應當從大局出發,防止因申請人的財大氣粗而屈就,使法律規定和商標秩序的規範成為虛無。

  (作者為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生貴)
  (本文經作者授權刊發,論述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轉載請註明作者與出處。)


 

責任編輯:高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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