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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0日 12:52 | 進入愛公益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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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説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産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