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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0日 12:32 | 進入愛公益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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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和《血站管理辦法》,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衛生部組織制定了《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

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和《血站管理辦法》,制定《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照本《指導原則》制定本地區《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一、採供血機構分類

採供血機構分為血站和單採血漿站。

(一)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2、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衛生部根據醫學發展需要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

(二)單採血漿站。

二、《規劃》的目標和原則

(一)血站設置規劃以滿足臨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為目的,對機構、採供血量、人員和設備等衛生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構建與區域人口、醫療資源以及臨床用血需求相適應,有效、經濟、佈局合理的採供血服務體系,改善和提高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

(二)單採血漿站設置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區域人口分佈、經濟發展狀況、疾病流行情況以及血液製品的生産所需原料血漿的實際情況,對機構規模、採供漿量、人員和設備等進行統籌規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單採血漿站。

(三)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應與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人口、醫療資源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相適應,體現整體、集中、標準、規模化管理,優化資源配置。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劃血液集中檢測實驗室和本轄區一般血站服務區域時,可根據實際供血距離與能力等情況制定,不受省內行政區劃的限制。

三、設置標準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轄市,應規劃設置一所相應規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規劃設置一所相應規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徑應大於100公里。距血液中心150公里範圍內(或在3個小時車程內)的設區的市,原則上不單獨設立中心血站;與已經設立中心血站距離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鄰)設區的市原則上不單獨設立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庫: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個小時車程內不能提供血液的縣(市),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縣級醫療機構內設置一所中心血庫,其任務是完成本區域的採供血任務,供血半徑應在60公里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個小時車程內的縣(市)原則上不予設置。

4、一個城市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據服務區域實際需要,設立非獨立的分支機構、固定採血點、儲血點。固定採血點、儲血點不得進行血液檢測。

(二)特殊血站

1、2010年以前全國規劃設置4-10個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符合規劃的省級行政區域範圍內,只能設置一個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不得在批准設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分支機構或採血點。2、根據醫學發展需要設置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庫的設置標準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三)單採血漿站

1、單採血漿站應設置在縣(旗)及縣級市,採漿區域選擇應保證供漿員的數量,能滿足原料血漿年採集量不少於30噸;

2、單採血漿站不得與一般血站設置在同一縣行政區劃內;

3、經血傳播的傳染病流行或高發的地區不得規劃設置單採血漿站;

4、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願無償獻血未能滿足臨床用血的設區的市轄區範圍內不得新建單採血漿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內容與權限

(一)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制訂《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規劃應分析服務區域內居民醫療服務及其醫療用血的需求及其影響因素,分析血液資源環境。根據服務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地理條件、人口狀況、居民衛生服務需求,對醫療服務需求進行預測,確定服務區域內所需要的採供血機構類別、級別、數量、規模及分佈及其服務區域範圍。設計製作採供血機構現狀圖和設置規劃圖。

(三)《規劃》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衛生部備案。

五、採供血機構的調整和《規劃》的修訂

(一)各地在實施《規劃》的過程中,應對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採供血機構予以調整。已經重復設置的,必須限期予以撤並。

(二)《規劃》每三年修訂一次,根據考核評價的情況和社會、經濟、醫療用血和原料血漿的需求變化,對所定原則進行修訂。新《規劃》按上述程序審核、批准、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