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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釋義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0日 12:52 | 進入愛公益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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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釋義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獻血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義,醫療臨床用血在臨床治療,在戰備中都起著重要作用。現階段人造血液不能廣泛應用,且價格昂貴,還不能取代血液,因此,醫療臨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獻血來解決。據不完全統計,1995年我國醫療臨床用血量約800噸,年供血約400萬人次。而且,臨床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遞增。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而且又缺乏法律的推動,我國開展無償獻血雖經努力,但遠遠滿足不了實際需要,醫療臨床用血大部分來自有償的供血或賣血,血源不足,醫療臨床用血不能充分保證。而且,由於個體供血者的血液質量不高,容易引起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蔓延,影響醫療臨床用血的安全。據一些地方的調查:職業賣血者的血液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率高達 30-90%,丙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率為8-13%,流動職業賣血者中丙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率高達 40%以上。因此,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為主的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威脅用血者的安全。所以,通過立法確立無償獻血制度,促進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我國血液事業的當務之急。

(二)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

輸血是現代醫療的重要手段,是人類認識自己、征服傷病的偉大發現,它在臨床醫學領域中有著拯救生命、治療疾病的重要作用。但是,血液是一種複雜的維持生命的物質,血液在採集、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確保質量,避免污染,防止經血液傳播疾病。雖然為保障輸血安全,我國對血液的採集、檢驗、監控、儲存和運輸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根據現在的檢測手段,漏檢現象很難避免,一些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時有發生。近兩年來,我國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形勢較為嚴重,據統計:到1997年9月底,我國艾滋病病毒感染總數已上升到8227例,其中經血液途徑感染的近1440例。因此,保證血液質量是保證輸血安全,保障用血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但是,由於我國的無償獻血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醫療臨床用血還有相當一部分靠個體供血,一些個體供血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頻繁供血,造成血液質量下降。北京市紅十字會血液中心曾作過抽樣調查,正常男性的血細胞和血漿的比例為40-50%,個體賣血者的不足 35%,血液質量有明顯差異。同時,有的不法分子組織賣血隊伍甚至強迫他人賣血,從中牟取暴利。有的醫療機構擅自自採自供,甚至不顧供血者的健康,允許供血者違章重復登記。頻繁抽血,嚴重破壞了血液工作的管理,影響了供血者的身體健康,也為血源性疾病的傳播提供了溫床。因此,只有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禁止血液買賣,才是杜絕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隱患,保證醫療臨床用血安全的根本途徑。為了確保血液質量,保證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本法對輸血工作的各個環節規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

(三)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實行無償獻血,不僅能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保證輸血安全,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還是一種“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共濟行為,是一種無私的奉獻,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重要體現。獻血事業的發展程度,是社會文明程度的標誌之一。當前,世界很多國家已經做到臨床用血全部來自無償獻血。我國的無償獻血工作還很落後,1992年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召開的西太平洋地區輸血工作會議上,與會的17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中國、老撾、越南和菲律賓4國仍保留有償獻血現象,而且在這4個國家中,我國還排在後邊。這與我們建設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方針很不相稱。根據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不僅要有高度的物質文明,還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實行無償獻血,有助於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的傳統美德,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具體表現。因此,獻血法規定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也是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具體措施,每個公民都應當積極參與。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釋義】本條是關於確立無償獻血制度和無償獻血主體的規定。

(一)關於無償獻血制度

多年來,我國存在著三種獻血形式:個體供血、義務獻血、無償獻血。

個體供血,是公民向採供血機構提供自身血液而獲取一定報酬的行為。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醫療臨床用協主要靠個體供血支撐。由於個體供血受經濟利益驅使,供血人員大量頻繁抽血,血液質量不斷下降,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組織賣血隊伍,到處流竄,互爭地盤,各霸一方,從中盤剝漁利,嚴重干擾了獻血管理工作;加上有的採供血機構檢測手段落後,一些傳染性疾病無法查出,由血液傳播的疾病時有發生。

義務獻血。1978年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開展了公民義務獻血活動。義務獻血是通過政府獻血領導小組或獻血委員會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配獻血指標,下達獻血任務,獻血後給予獻血者一定營養補助費的獻血制度。從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以來,我國的輸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目前,我國已有十多個省、市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義務獻血制度。全國公民義務獻血的比例,由1988年的21. 5%上升到 1992年的 45. 4%,個體供血由 78. 5%下降到54. 6%。據統計,上海、北京公民義務獻血已分別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 70%和 55 %。義務獻血對保障醫療臨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義務獻血制度是我國當時的計劃經濟在輸血工作中的反映,在這種制度下獻血者是為了完成單位任務,被動地獻血、沒有充分調動獻血者的積極性。單位為了完成獻血指標,以高額補貼或長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單位完不成獻血指標,出錢雇請個體供血者臨時冒名頂替完成指標,從而形成變相賣血,扭曲了義務獻血制度。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願、無報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無償獻血是國際紅十字會和世界衛生組織從本世紀30年代建議和提倡的。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從過去的有償獻血,逐步向無償獻血過渡,最終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如德國、日本、瑞士、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都先後全部或基本上實現了公民無償獻血。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經過大力宣傳,1996年深圳市無償獻血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42%。無償獻血是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項制度。但是,由於觀念的影響,無償獻血的良好氛圍在我國還沒有普遍形成,醫療臨床用血還主要靠個體供血和義務獻血。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無償獻血制度,推動我國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調研中,有的人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公民的文化素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無償獻血,缺乏必要的物質基礎和思想基礎,搞不好會出現“血荒”。但是大部分人認為,無償獻血是一個必然趨勢,是我國血液事業發展的總方向。我國無償獻血工作開展已有十多年,群眾對獻血工作有一定的認識,通過立法規範獻血活動,保障獻血者的合法權益,使無償獻血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對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十分重要。只要有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宣傳,無償獻血工作必將作為一項制度在我國開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