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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陽聘千人上街“執法” 罰款可提成80%
深圳城管外包導致的“協管員涉黑”事件,輿論還未討論完畢,湖南邵陽近日又曝出約有千名“市容監督員”代替城管“執法”,衝上了罰款一線。這些監督員不穿制服對違章停車罰款,罰款將上繳區財政,其中80%返還給監督員。交警方稱監督員可勸導違章停車行為,但是否有權力罰款要問城管或街道。而有律師稱,監督員罰款“提成”不合理不合法。
不見“宣傳、勸導、督促整改”,就剩下圍追堵截的開票收費。這些市容監督員既未出示執法憑證,更無正規統一制服,套個紅袖章就敢收錢。如此紛擾雜亂的“執法”,這到底是影響抹黑市容,還是在監督維護市容?而當記者追問起這一“外包監督”的合法性,各部門卻開始互相踢起皮球:交警説“這要問城管或者街道”;街道説“具體要問市政府和城管局”;城管局則説“監督員開罰單,是執法委託關係,監督員本身沒有執法權”;而法制辦:“監督員無執法權,開罰單不合適”。
可見,在當地相關部門之間,這一外包執法是否具有足夠正當性和正義性,都存在互相抵觸和矛盾的地方。那麼為何上千人的監督員隊伍,還能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大街小巷,對市民進行未必合法的執法罰款行為?這難道不是權力的一種“亂作為”?
和深圳的城管外包業務相比,邵陽的尺度都還要大一些。因為從深圳以往的實踐來看,城管只外包了部分服務事項,執法權等核心權力並沒有外包。承包業務的協管員巡查員,也只有告知、提醒、勸導“六字訣”,並無執法權。而邵陽監督員則可直接罰款,而且八成的罰款金額最後會返還給監督員。在法律人士眼中這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罰款“提成”,無疑是鼓勵和刺激監督員大搞“罰款經濟”的最大動力。
嚴刑峻法,是考驗威懾違法違規衝動。但是如果“峻法”本身的合法性就存疑,那處罰越嚴苛,則意味著社會整體的違法程度更高,這種“合法傷害權”對社會的危害和侵蝕就更大。這是法律法規必須講究程序正義的根本所在。
深圳城管局此前表態,稱會從設立準入門檻、服務過程全方位監管、引入第三方評價體系等方面重新完善服務外包政策的制度設計。其實,公共服務的外包,必須明晰一個邊界,不僅要明確哪些公共服務可以外包,更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依法外包。就外包的內容來説,可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將服務類行政外包出去,這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服務質量;而秩序類的,內涵執法權的顯然不能外包。就公共服務外包的對象來説,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城管作為“外包”的産物,其執法權是由地方政府將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權轉讓而來的,城管本身就不是法定的執法組織,不具有公共服務外包的權力。何況,所謂的市容監督員,並不是組織,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外包條件。因而,湖南邵陽讓市容監督員代替城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當城管等城市公共管理,公共秩序維護等行政服務,從管理罰款向便民服務轉身,或許是討論外包等一切制度模式的邏輯起點,但無論如何,這個轉身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否則,就是對公共服務外包的誤讀,就是對法律的褻瀆。(作者:李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