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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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雖然已經立秋了,炎熱在一些地方卻仍然揮之不去。依據我國新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者的哪些高溫權益應該得到維護呢?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分析説,依據新規,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還有必須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這些飲料。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該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個津貼要納入到工資的總額,用人單位也不能以級別編制理由拒絕發放補助。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的、不及時的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停工不能停發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根據生産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的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的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的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的室外作業等措施。因為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而在高溫場所工作中暑並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的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措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