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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中斷骨髓捐獻續:其母稱捐獻就斷絕母女關係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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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生到絕望,幾乎變幻于須臾。

  至少對徐州男子林希生(化名)而言,過去一個星期的境遇可以如此概括。7月20日,他接受了期盼已久的造血幹細胞的移植手術。作為一名白血病患者,這往往意味著生命之光的再次眷顧。

  但手術並未如期完成,準確地説,在它進行到一半的時候,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志願者臨陣“脫逃”。幾經溝通,餘下手術仍舊未能如期完成。

  此後幾天裏,捐獻志願者、醫院以及其他相關各方爭執不斷,責任與道德,互為攻守。再次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有效期(48小時),在此期間慢慢耗盡。維繫受捐者林希生生命的,只能是較之於正常值半數的造血幹細胞。

  生命之光暗淡了下來。與之相對,新的爭論卻剛剛開始。

  “出逃”的志願者

  7月20日上午,雲南省二院血細胞採集室。

  李春玲(化名)靜靜地躺在病床上,通過與左右手臂相連的輸血管,殷紅的血液由細胞分離機至體內回流,造血幹細胞的採集手術正在進行。

  李春玲來自雲南嵩明,今年剛畢業于曲靖醫學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10月,和同班其他同學成為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雲南省分庫的志願者。

  今年5月,她與徐州的一位白血病患者初配成功。本次採集,正是為遠在徐州的白血病患者進行造血幹細胞捐獻。這也是雲南省第40例造血幹細胞捐獻。

  7月20日上午11時,採集進行一個半小時,共得115毫升混懸液,是目標值的一半左右。意外不期而至———細胞分離機控製版面程序出錯,採集就此中止。

  為完成採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雲南省分庫的工作人員立即與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聯絡,準備當天再進行第二次採集。採集定由該醫院血液科主任親自完成。

  此時,意外再生,李春玲表現出有些“舉棋不定”。

  李春玲事後對記者表示,第一次採集細胞分離機故障後,對於如何處理機器裏存留的血液,醫生和護士的意見出現了分歧,“醫生表現得不夠專業,醫院在欺騙人。”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徐州的白血病患者靜靜地在層流病房等待著新鮮的造血幹細胞,等待著救命種子能夠儘快輸入自己的體內。

  幾經動員解釋,李春玲同意進行第二次捐獻。此時已是當日下午5點。

  在另兩名捐獻者的陪同下,李春玲與其男友等四個人,乘坐出租車前往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路上,李接了她媽媽一個電話,情緒馬上又失控了”,志願者之一楊微回憶稱,“她對我們吼,為什麼事先不把機器弄好,還説患者的死活關她什麼事”。

  據稱,李春玲此後一直情緒不穩。到達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後,並沒有馬上完全同意捐獻造血幹細胞。

  ldquo;她一直靠著住院部的電梯門,始終不肯上去。其間她與父母再次通了電話,父母強烈反對她捐造血幹細胞。僵持了一會,她哭著説不捐了”。楊微説,李春玲的決定得到男友的支持,“拉著她就往外跑,到了醫院門口打了一輛車就走了。”

  以上説法,李春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予以證實。不過,她強調,自己前往醫院是自己打的車,“雲南省分庫和雲南省二院根本就不管我,他們這是什麼態度?”

  道義與責任

  捐獻落空,最讓人擔心的是徐州的白血病患者的生死。徐州方醫院孫醫生告訴記者,目前患者仍然留在層流病房,細胞數為零。

  按照常規,接下來就要看能否在一週甚至半個月內長出細胞。如果超過這段時間仍然未能長出細胞的話,患者的生命極有可能就會到了盡頭。

  對此,李春玲並不認為這是自己的錯,“更不會內疚”。她説,自己第一次捐了,算得上是救過他,“患者死了自己一定要內疚麼?本來做了好事,現在卻是這個樣子。”

  她認為更多的責任在於醫院,在捐獻時是醫院機器出了問題。雲南省二院血液科主任李斌則説,機器壞掉,無法預知,並非人為事故。他介紹,細胞分離機在三天前還做過類似採集手術,三個月前剛做過全面的檢修,“這是無法預料的事情,我們只能説很抱歉”。

  他覺得李春玲不是一個“堅定的志願者”。造血幹細胞採集並非每次都是一次完成,“據我所知,有的醫院要進行三次,我們醫院也有二次採集的情況。中止與進行二次採集無異,是志願者不夠堅定。”

  據雲南分庫的工作人員介紹,在造血幹細胞捐獻過程中,反悔的現象並不奇怪。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資料顯示,全國骨髓初配成功後,志願者的反悔率達20%。

  國際上同樣面臨骨髓捐獻者“臨陣反悔”的問題。比如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反悔率也都在20%和25%。

  總結捐獻者反悔的原因,有的是志願者在報名時並未與其家人商量,配型成功後遭家人反對;有的是志願者在初次建立數據時沒有經過深思熟慮,配型成功後因畏懼而拒絕捐贈等。

  李春玲的情況差不多是兩者兼備。不過,這種捐獻到一半因為機器故障反悔,這在雲南分庫甚至全國都是首次遭遇。

  由於骨髓捐獻提倡的原則是“自願、無償”,之前所簽署的“志願捐獻者同意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當志願者反悔時,除了盡力勸説之外並無他法。此次,他們還是需要肯定李春玲的志願捐獻行為。

  北京(昆明)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認為,由於我國在捐獻方面的法律相對空白,目前要對捐獻者追究責任無法可依,只能從道德的角度來評判其行為。“這件事情要追究醫院的責任有法可依,但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則要先通過醫療事故鑒定。”

  雲南分庫則表示,此次遭遇對他們來説是一種教訓,今後在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動員宣傳工作時一定要加倍慎重,提前告知志願者一旦中途反悔將有可能加速患者死亡的嚴重性。 據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李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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