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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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5: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2011年春節期間的微博"打拐",為兔年春節塗抹了一層人文的亮色,也掀起了民眾對流浪乞討兒童關注的高漲熱情。100多個日夜過去了,我們看到了很多部門的行動,我們也看到了很多相應的政策,然而我們的熱情是否降溫了呢?怎能遺忘,怎能降溫,全民攜手,寶貝回家的路才更平坦。
■ 本報記者 張雪弢
志願者第二次在山西太原發現炎炎和培培的時候,他們正在街上行乞。
這距離第一次志願者送他們回家尚不足半月。
他們的家在山東菏澤,有一個每月領75元錢低保的奶奶和四個年幼的孩子。他們被送回家,又出來行乞,循環往復。
孩子是被親大伯以"租"的形式出來乞討的,作為回報大伯每月可以得到數百元至1000多元不等的回報。
炎炎和培培是先天性白內障,出來乞討有博同情的資本,因為他們看起來是那麼可憐,然而真正可憐的是他們連打瞌睡都不被允許,因為那樣就看不出他們是瞎子,也就沒有錢賺了。"不打瞌睡的方法就是用針扎,到處都是針眼兒。"説到這兒,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艷哽咽了。
4月12日,在北京中民大廈"寶貝回家慈善基金"的辦公室,記者採訪了張寶艷。炎炎和培培的解救是從2010年3月開始的,時至記者採訪時,孩子的眼病已經得到了治療,志願者們也常到他們家裏送去溫暖與幫助。
一件事足以折射,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問題還真不是説你想救助就能救助的,因為還有各種特殊情況的發生,我們必須清醒看到,流浪兒童救助面臨著更多新情況、新問題。
流浪兒童救助和"打拐"不是一個問題
兒童乞討現象及其背後的整個鏈條,其發生根源是底層的貧困,孩子來自貧困家庭。一些家庭租兒租女、賣兒賣女是迫於貧困與生計,炎炎與培培就來自這樣的家庭,也因此才讓他們循環往復於回歸家庭和流浪乞討之間。而這樣的情況,就不是單純打拐能夠解決的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柳華文副研究員認為,流浪兒童救助和打擊拐買人口犯罪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要依法打擊利用兒童或脅迫兒童乞討的行為;對街面流浪兒童要區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救助措施。
儘管有關救助部門表示很想多救助一些流浪兒童,但是目前的救助管理工作是以自願為原則,我國的救助原則已由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轉變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自願受助、無償救助。
而流浪乞討兒童救助工作涉及社會各方面,不是單個部門和一個規章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現行的管理工作制度還不夠完善,部門之間的協調也存在一些問題,儼然已經不是公安部門打拐,民政部門救助就可以解決的。
出臺相應政策法規加大懲戒力度
專家表示,消除兒童流浪乞討現象,當務之急是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障體系,增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大執法及懲戒力度。
據了解,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流浪兒童救助的法律、法規,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未做具體明確規定。
甚至有建議説:乾脆直接出臺法律,禁止兒童乞討,不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馮軍研究員認為,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禁止兒童乞討有一定依據但不充分,同時還要確定禁止兒童乞討是否符合兒童利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佟麗華律師認為,關鍵不在是否禁止兒童乞討,而在於對乞討、困境兒童建立短期救助制度、幫扶和指導制度、調查制度、司法干預制度、再安置制度,特別是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街面流浪兒童背後問題的調查,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罰。
針對很多兒童由父母或親人帶出或租出乞討,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秘書長時正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這個問題涉及到流浪兒童監護權轉移和監護人責任追究問題,應該追究侵害流浪兒童利益的監護人責任,但是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於父母或監護人失職的處理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對父母攜帶子女乞討的處罰措施,現行法律依據不足。
北京市律師協會楊曉林律師認為,要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並建立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護撤銷制度。僅靠某一部門根本無法解決流浪兒童問題,需要在完善親權監護、公權監護、監護監督制度和配套措施等方面進行全方位改進完善才能解決問題。
社會要關注也要參與對救助對象進行"心理援助"
流浪乞討兒童因為特殊的成長經歷,易形成心理畸變,出現敵視外界,缺乏誠信、愛心等不健康思想。因此心理救助尤為重要,如不及時對其進行心理救助,對其成長會産生不良影響。因此社會關注的同時,也可以加入到救助隊伍中,幫助救助對象進行心理疏導和援助。
時正新表示,社會組織針對流浪兒童也可以做很多工作,在政府指導下可以做出相關配合,對流浪兒童有針對性的展開相關的關愛項目。在寧夏落成的首個"中華仁愛書屋"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一個長期慈善項目,主要向留守、流浪、孤殘兒童捐贈各類學習、文化用品,為他們提供良好的精神食糧。
利用司法手段來解決流浪乞討兒童救助的問題,發揮的只是一方面作用。通常司法解決是一種"補救"的途徑,而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只有全社會的關注和參與,將家庭環境、教育環境、社會環境等各個方面聯合起來發揮效力,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