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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組織或將步入“寬進嚴管”時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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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已結束對“三條例”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上周,民政部結束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三個條例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新規”沒有再出現關於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僅在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基金會依法開展活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業務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這意味著中國社會組織或將步入“寬進嚴管”時代。

  社會組織待發展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正在加快。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3月15日透露,社會組織“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將改變。

  2月19日,中央召開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我個人從事社會組織管理工作14年,中央如此密集地論述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還是第一次。”李勇説,“社會組織形式發生深刻變動,帶來了社會管理的新問題。”李勇説。

  一些社會組織已成為“養老院、小金庫、二政府”的“養小二”機構。

  截至2010年底,我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為44萬個,未納入登記的組織則數倍于已登記的數量。

  主管部門還注意到了互聯網對社會組織帶來的新變化,李勇甚至談到了無以計數的QQ群,“我個人認為,80後、90後的結社可能更多通過網絡實現。不管願不願意,你都被一張看不見的社會組織的網覆蓋了。”李勇説。

  儘管我國社會組織總量龐大,但近年來,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增幅相對數卻在銳減,連續三四年時間呈現下滑。

  李勇透露,2010年,全國社會組織的增長率僅為2%至3%,其中社會團體的增長率僅為1%。

  2009年底時,全國的社會組織總數為43.1萬個,到2010年底僅增長到44萬。2010年全年,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凈增長僅為5000個,基金會更只是凈增長325個。與此同時,在中國的國外NGO有4003個,目前登記的卻只有20多個。

  一些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也存在越來越官僚化的問題。李勇介紹,“目前國內大多數社會組織的選舉是舉手制、鼓掌制。相當一部分社會組織不在乎內部章程,有的還刻意弱化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職責。”

  很多行業協會設在政府大院裏,甚至有的行業協會要求縣市級要設置相應的協會來與之配套。大量黨政領導幹部、離退休幹部在行業協會中任職。

  甚至有人戲稱,一些社會組織已成為“養老院、小金庫、二政府”的“養小二”機構。

  政府購買是扶持關鍵

  目前國家財政收入可支撐對社會組織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增長數量的放緩被歸咎於我國嚴格的雙重負責管理體制。

  這是指每一個民間組織都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由於現實操作中大量業務主管單位“怕出事”的保守心態,大量民間社會組織無法登記,這一管理體制甚至被稱為“全世界社會組織登記門檻最高的制度”。

  與此同時,現有制度還把8億農民的結社需求擋在了門外。這一現狀很可能將要改變,根據中央最新制定的“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管理”的社會組織管理機制,“未來我國社會組織的雙重登記管理體制很可能有所調整,變為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一起協調的綜合管理體制。”李勇説。

  李勇介紹,長遠上看,我國要制定《社會組織法》,明確社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行為。

  “社會組織管理三條例”修訂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是理順登記管理體制,“最終目標是實現所有的社會組織實現直接登記。這樣做不是削弱管理,而是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和扶持。”李勇説。

  李勇認為,扶持社會組織最關鍵的舉措是加大政府購買力度,目前國家的財政收入可以支撐對社會組織的政府購買。

  “維穩固然要維,但很多時候也要買,怎麼買?向社會組織購買。一些地方政府與其花好幾萬元去北京截一個上訪戶,不如把錢花在民間組織上就地解決矛盾。”一名研究社會組織的學者説。

  “雙重管理”或告終結

  在此次條例修改中,在基金會投資總額、捐款來源比例擬定、基金會對未註冊社會組織“供血”等方面的政策有所收緊,但“新規”沒有再出現關於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僅在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基金會依法開展活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業務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這意味著“雙重管理”或將終結。

  基金會過去同樣實行“雙重管理”機制,這讓很多民間資金由於難以找到可挂靠的業務主管單位,只能採取挂靠大型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的辦法。最能説明“雙重管理”不便的就是李連杰的“壹基金”,在經歷了數次曲折漸進的過程中,今年1月11日,終於在深圳成立了公募基金會。

  業內專家稱,該條款的另一突破則在於:過去由深圳“探路”的模式將在全國推廣,即非公募基金會將可向設區的市級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而此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僅限于省級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民政部。

  “雙重管理”體制取消後,民政部門成為唯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所以,新條例中對於基金會內部架構規範等方面做了更為詳細的設置。“總的來説,這次條例修改,正面的信息還是非常多。比如基金會入門的門檻降低了。”鄧國勝説。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