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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警惕藥企利用公益渠道“鋪貨”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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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通州新天地幼兒園的180個健康孩子被園方統一安排吃了2天感冒藥“優卡丹”,有孩子出現過敏。園方解釋,這些贈藥來自中國兒基會“優卡丹兒童健康基金”主辦的“中國陽光護苗愛心行動”,而園方之所以給孩子普遍服藥,是因為基金會聲稱此藥“可防治感冒”。(《新京報》3月28日)

  “優卡丹”是電視廣告中常見的“熟臉”,大家並不陌生,屬於非處方類藥。但是,它可以其大規模用於人群的感冒預防嗎?

  優卡丹的主要成分為對乙酰氨基酚(撲熱息痛)、金剛烷胺、咖啡因、馬來酸氯苯那敏(撲爾敏)、人工牛黃。這些成分都有治療作用,即只有發生症狀時才可使用。

  根據我們的臨床經驗,如果説有預防作用也只是其中的“金剛烷胺”。金剛烷胺確實曾被用於流感(注意不是普通感冒)的預防,對甲型流感有效、其他型流感無效。但隨著流感病毒的不斷變異,這種預防作用不斷減弱。目前主要推薦的流感預防措施是接種疫苗。

  也就是説,從醫學專業而言,給健康兒童普遍服用優卡丹錯誤有二:首先撲熱息痛等治療藥物不能用於預防;其次是其中的金剛烷胺的預防效果有限,更不能預防普通感冒。

  新天地幼兒園給孩子服這個藥肯定有錯,但他們的選擇是受到“優卡丹兒童健康基金”的影響,這應該引起警惕。

  首先,這個健康基金的贈藥直接面向其消費人群,有藥廠利用公益渠道加上幼兒園相對家長的強勢地位給自己的商品“鋪貨”之嫌。公益基金提供防病捐贈沒有錯,但不是通過公共防病機構而是擅自而為,且專項提供某一種藥品,讓人不得不對這個“愛心行動”的公益性打上問號。

  其次,基金會為何不按照通行的醫學常識提供諮詢,而是使用嚴重錯誤的“可防治感冒”的説法?如果基金會向所有受贈的幼兒園和家長均提供了這樣的説法,不僅不是“護苗行動”,實際已涉嫌誤導公眾,協助藥品廠家以不公平競爭方式獲得市場份額。

  雖然《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均未規定誰可以決定進行人群的預防性服藥,但這肯定是一個行政性職能,從我國行政制度看只能賦權于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設的疾病預防機構。從這個角度看,基金會和廠家不僅應賠償服藥過敏的孩子,更應該對所有被誤導的孩子承擔責任。

  非處方類藥市場目前競爭很激烈,藥企的市場競爭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的邊界,本身亦無可厚非。但前一段被輿論曝光的尼美舒利被“合理宣傳”為兒科最好的退熱藥,和本次優卡丹利用公益渠道和錯誤諮詢“鋪貨”的行為,都已經超出了正當競爭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