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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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在百姓消費領域,商家制定的一些條款曾多次現身各級消協點評的黑名單,也有消費者曾通過訴訟獲得勝利。然而很多年過去,它們依然“霸氣”十足,甚至成為某些行業的“潛規則”。
在2011年“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記者重訪這些頑固“霸王條款”存在的消費領域,呈現其現狀。
1 【最終解釋權】 類型:白紙黑字型
券卡皆聲明“最終解釋權”
【過去時】2005年4月,中消協公佈“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指出商家以“最終解釋權”推卸義務。2005年9月,中消協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聯合在京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最終解釋權”再次上黑榜。
【現在時】近日,記者查看多家商場、餐廳的消費卡、會員卡、優惠券及店堂告示。在活動及優惠內容的最後均寫明:“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在本報近期徵集“霸王條款”活動中,網名“efferson”的讀者反映,他持有的多張消費卡都有類似問題。在其提供的卡中,月壇麥樂迪KTV卡背面寫明“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此外,名樂雞煲定額消費卡、三洋幹洗洗衣券也有“最終解釋權”。多個商家表示,業內有這個“慣例”,消費者正常消費,不出現糾紛,一般不會使用“最終解釋權”。
2 【禁止自帶酒水】 類型:店有店規型
“禁帶酒水”店規不敢違
【過去時】2006年,北京首起“開瓶費”官司宣判。消費者王先生在湘水之珠酒樓自帶酒水被收100元開瓶費。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2007年1月,北京等4城市消協聯合炮轟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2007年2月,北京消協和市飲食行業協會聯合發出公告,不提倡設“謝絕自帶酒水”的店規。
【現在時】王先生勝訴只是成功個案,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仍暢行無阻。近日,記者走訪亞運村、左安門等地飯店,依然有“禁止自帶酒水”的提示。昨日,在左安門內一家餐廳,“謝絕自帶酒水”的條幅挂在服務台。員工稱:“如果你點的酒我們沒有,可以幫你買,如果一定要自帶酒水,每瓶加收10元至50元開瓶費”。餐館人員表示,顧客非要喝自己帶的酒,也不會強行阻止。對於相關部門要求清查不合理條款,多家餐廳人員稱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