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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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11月10日電,記者從鄭州市政府了解到,8日出臺的《鄭州市人民政府公益獎表彰暫行辦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贈5000萬元以上全資興建(辦)公益事業項目的,可根據捐贈者意願,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限使用冠名權。
針對不少市民表示擔心的“冠名”過於商業化的問題,參與制定該辦法的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説,這個冠名權不是只要捐了錢想怎麼用就怎麼用。首先它的門檻比較高,最少得捐贈5000萬元,其次要諮詢捐贈方和受捐方雙方的意願,還要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等。
據介紹,早在2004年鄭州就已經不允許個人、企業擁有對城市道路的命名權了,根據這次辦法的規定,就不會出現此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