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雷鋒精神 建設文明社會——公益路上,我們“雷”厲“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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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該《條例》的一大“亮點”,是首次明確了國家賠償後向責任人追償的標準,有望改變《國家賠償法》中的追償條款多年來的“休眠”狀態(10月21日《新京報》)。
國家的錢袋子固然要看緊,但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一些,讓公民感到受冤之後的溫暖,這也是體現政府的真誠。
首先,《草案》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之外,“創造性”地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的“中止審核”程序。當然,在財政制度中多了這麼一道手續,可以嚴防國家財政的流失,但也給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增加了一道坎。
其次,《草案》規定對於國家賠償中的財政違規、違法行為,將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對於冒領國家賠償等行為,當然應該嚴懲。問題在於,處罰的範圍還包括“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就是説多給了國家賠償也要受罰。這似乎並不合適。
因為目前的新《國家賠償法》中標準本身太低,在司法實踐中,高於國家標準的賠償,可謂比比皆是,這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重視。
新《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可和公民對於賠償的數額依法進行“協商”。既有“協商”,當然就不一定把標準定得太死。這雖然與財政支付制度有一定的不協調,但“從嚴掌握”,甚至要追究責任,恐怕社會效果更不好。
再次,關於國家賠償之後,對相關責任人的追償問題,《草案》第16條、17條對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有不盡相同的規定。但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很低的,最高追償限額可能只有一兩萬元,這對於實際收入並不低的公務員,是否有足夠的教育、懲戒作用?
但問題是兩難的,如果追償標準太高,那麼就可能刺激已然違法的國家機關想方設法回避國家賠償的責任。國家賠償的宗旨是對於責任人的追責、懲戒,還是對受到政府違法行為傷害的公民的補償?(作者 法律工作者黑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