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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NGO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8日 14:35 | 進入愛公益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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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是“非政府組織”(NON Govermental Organizatilons)的英文縮寫,有時也被譯作“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在國外,NGO早已成為民眾參與社會、管理社會及公民參政議政、推動社會良性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支撐世界社會秩序運轉的有三大體系: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工商企業界,第三就是NGO。

注:NGO的相關概唸有不少。比如"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等等。一般來講我們這裡所指的NGO是"非營利組織",並且我們這個欄目裏將不會對這些概念作嚴格區分。下面引用兩本NGO研究著作的相關描述對這些概念作簡單介紹。以下的定義在學術界有較大爭議,僅作參考。

摘自王名、劉國翰、何建宇所著《中國社團改革》

非營利組織研究在中國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目前學術界對於不少相關概念尚沒有明確而統一的概念。本節有必要首先介紹論文將涉及的相關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市場部門)之外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這些組織的集合就構?quot;非營利部門",或者稱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儘管有學者認為"第三部門"與"非營利部門"所涵蓋的範圍不完全一樣,但這兩個概唸經常被交替使用。現在,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最受認同的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推薦的"結構一運作定義",認為凡符合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願性等五個特性的組織都可被視為非營利組織。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也是中國學者常用的概念,而且經常把該概念與非營利組織交替使用。"非政府組織"最早是指得到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後來發達國家中以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為目的的組織也被包括進來,現在主要指發展中國家裏以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己任的組織,尤其是那些草根層次的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説,非政府組織是一個比非營利組織狹窄得多的概念。

"民間組織"是中國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譯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這體現了政府希望"政社分開"的改革取向,但"民間組織"並不完全等同於上文提到的"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簡稱"社團")和 "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社會組織。其中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根據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摘自鄧國勝著《非營利組織評估》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它著眼于組織的基本結構和運作方式。

凡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組織即是非營利組織:

一是組織性。組織性意味著有內部規章制度,有負責人,有經常性活動。純粹的非正規的、臨時積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認為是非營利領域的一部分。非營利組織應該有根據國家法律註冊的合法身份,這樣才能具有契約權,並使組織的管理者能對組織的承諾負責;

二是民間性。非營利組織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但這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資金支持;

三是非利潤分配性。非營利組織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須繼續用於組織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員(原文是組織締造者)中進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非營利組織能控制自己的活動,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物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與。特別是形成有志願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志願工作人員。

什麼是NGO的精神呢?

NGO不是政府,不能靠權力驅動;也不是經濟體,基本不靠利益驅動,尤其是不靠經濟利益驅動。那麼NGO的原動力是什麼?是志願精神。志願精神的實質,是人們基於一定的公共意識、關懷意識(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於某種神聖啟示)、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合作意識和奉獻精神——當然還有一定的個人偏好(自由、自願、追求生命的意義和價值)基礎之上的自覺努力。NGO的志願性不僅僅體現在它的主要推動者是志願的,它的一般性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本質上也是志願的,它在一切資源動員上基本都是志願的,這正是 NGO獨特的生命力和獨特價值所在。由於NGO本質上必須是志願的,決定了它在組織上必須自治的,成員間(推動者、參與者、支持者)的關係基本是平等的和相互信任的,它的體系基本是開放的,它的運作需要是公開、透明和規範的,同時還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創新性的。這一切因素構成了NGO的精神體系,其核心是基於自由主義的公民精神和基於靈魂關懷的宗教精神,而志願精神則是其表現。可以説,NGO是現代文明精神的最好的體現者。

以上內容來源:北京真愛教育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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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是英文單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直譯為“非政府組織”,最早是指得到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現在一般認為,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統下,不被視為政府部門的協會、社團、基金會、慈善信託、非營利公司(社會企業)或其他法人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目前,最流行的NGO定義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他強調,NGO應具有以下六個基本特徵:

1、正規性(有根據國家法律註冊的合法身份);

2、獨立性(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

3、非營利性(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

4、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5、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中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務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

6、公益性(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C-NGO

在定義“中國NGO”(C-NGO)時,除了借鑒其傳統概念外,我們必須立足中國本土,還必須全面考慮中西方國情、社會和文化的差異,必須充分考慮中國逐步深入的法治進程狀況和複雜的社會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講,——很遺憾,我們在這裡還不能給出一個完整、準確、嚴謹、全面的“NGO”中文概念。

在中國,從官方文件來看,“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通常與“民間組織”對譯,因此,與上述“NGO”定義最為接近的法律實體一般為“民間組織”。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對應的政府職能管理體系下,“民間組織”主要表現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根據中國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根據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而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産,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我們關注

在C-NGO的現實命題下,我們主要關注以下組織及其相關組織形態:

1、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研究會、商會、聯合會、聯誼會……;

2、民辦非企業單位(非企業機構/非企業法人):學校/院、中心、(醫/研究)院、園、所、館、站、社、公寓、俱樂部……;

3、基金會及其他非營利性質的民間公益組織/公益機構;

4、在工商部門登記為“公司”或其他企業組織,但出於公益目的,從事社會事業的社會企業;

5、僅符合NGO部分形態要素的公益性志願組織、互助組織;

6、以解決問題為取向,為公益目的,就某一主題或活動臨時組建的類NGO形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