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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食品安全法,還有哪些細活要做?

 

CCTV.com  2009年11月16日 16: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正式實施。2009年4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此條例是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利補充,引起廣泛關注。但是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除此實施條例外,還應有更多細緻的工作要做。有人説食品安全關乎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關係著相關行業的發展;更關係國計民生,僅僅一部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遠不能解決隨時都會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如何在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的基礎上,做好後續工作,也成為業內討論的焦點,而對於未來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同行業又有著不同的期許。為此,本刊對話了相關專家和企業代表。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金獅
    法律的實施需要相關標準作依據
    食品安全法中對包裝材料的要求是通過對食品企業的要求體現的,在第八十六條和八十七條中分別規定了: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都屬違法行為。那麼哪些包裝材料能用,哪些不能用,包裝材料中添加物如何量化,以及包裝材料的檢測方法標準如何確定,這些都需要有詳細的説明。據我們了解到的信息,GB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將於6月1日與食品安全法同時實施。這套標準在充分借鑒歐美標準的基礎上,對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添使用衛生標準》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訂,標準中的産品目錄由之前的65種增加至現在的980種,允許使用的産品種類範圍大大擴充。而這個標準的實施必須配備健全的檢測方法,否則即便有了允許使用的産品目錄,沒有相應的檢測方法支持,也無法順利的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標準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執行,制定對應的檢測方法標準非常重要,而這些都是後續細則工作的一部分。

    現在允許使用的産品目錄越來越細化,但卻沒有禁止使用的目錄,這樣有可能會被不良從業者鑽執法的漏洞。個人認為,最好能夠將允許使用和不允許使用的産品分別列出目錄,兩者間的界線越細化越好,這樣能夠讓企業明確區分,也有利於管理部門執法。
 
   市場準入制度需進一步規範
     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市場準入制度是QS(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屬國家強制執行的産品準入許可制度。QS許可最早就是從食品開始,之後食品包裝也列入其中。目前,已有500多種食品被列入QS市場準入範圍內,但包裝方面只有塑料製品實行市場準入制,紙製品尚未進入強制階段,其它像陶瓷、金屬、玻璃等包裝材料還沒有開始實行QS市場準入制。那些沒有實行市場準入的相關産品如何使用都需要有詳細的解釋,這樣才有利於執法。

    在以往實施QS市場準入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些問題:中國的市場準入門檻很高,但進入之後的管理不夠嚴格,導致一些企業付出高額代價通過認證,卻不按照認證要求去做,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帶來了更大的安全隱患。市場準入只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如果後續的監管工作跟不上,可能會帶來更多的麻煩,一方面獲得準入的企業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沒有獲得準入的企業也從事同樣的生産、經營活動,卻沒有相關部門打擊,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導致了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市場準入本是件好事情,目的是嚴把産品質量關,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準入不嚴格,或是獲證之後沒有嚴格管理,會導致一些企業以獲證為目的,而忽略安全生産,市場準入就沒有了意義。市場準入不是萬能的,但沒有市場準入也是萬萬不能的,關鍵是如何將這個工作做好。現在食品安全法已經頒布,其中對市場準入也做了明確要求,但是何種行為、何種産品按照哪些詳細的要求去做卻沒有説明。實際上在QS市場準入的規定中,對原料採購的把關、生産記錄、出廠自檢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而隨著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相信不僅包裝材料,包括添加劑、食品設備等都會逐漸列入市場準入的範疇,隨著準入産品目錄的增加,針對不同産品的要求也會越來越多,不同環節的要求也會越來越細,這需要一系列相關的細則去支持法規,去幫助執法,包括相關的細則編寫者、發佈者、産品種類目錄、執法解釋等等,這將是一個非常龐大而艱巨的工程。
 
   處罰標準越細越好,裁量權要分級
    有了相關的標準,有了嚴格的準入制度,接下來就是執法。個人認為有關執法的規定越細越好。以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來説,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對違法者的處罰標準,罰款有的規定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有的規定貨值金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這樣的罰款制度存在漏洞:罰款數額跨度太大,具體罰款的依據和相應數額沒有詳細説明,什麼情況下做什麼樣的處罰沒有明確,這給了執法者太多的選擇空間,無形中造成執法者權力過大,從而帶來執法中的腐敗現象,也導致了行業的混亂。在執法過程中如何去界定具體的罰款數額和倍數,只以産品價值為依據罰款是否合理,我認為這些都需要有相關細則説明。建議對罰款數額多劃分一些檔次,以提供給執法者明確的標準,就像法院對犯罪人員量刑一樣。最好能夠將具體的情況列出,供執法者參考。這樣才能保證執法的公平。另外,如果出現問題,需要退貨或是要求賠償時,需要怎樣的流程,如果需要提供過多證明,設有太多的門檻,就會逐漸失信于消費者。減化步驟,減少條件,有助於挽回消費者的信任,也有利於提升企業或是行業的信譽度。
    出於對執法公正的考慮,本人有以下幾個建議:首先,對於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需要細化和分級,即不同執法部門的權力範圍到底有多大,各級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如何界定,處罰額度達到什麼標準或是違法行為達到什麼的程度就必須由國家進行裁量,這些如果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可以有效的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杜絕不良現象的發生。希望國家成立總裁機構,這個機構可以懷疑一切物質、標準和報告,不斷對懷疑事物進行求證,這樣才能保證公平、公正,有利於執法的進步。其次,建立執法者的監督部門,對執法者進行監督,對沒有嚴格執法或是徇私舞弊的執法者進行處罰,防止執法者濫用權力,造成負面影響,個人認為這樣的部門可以設在全國食品安全委員會。最後,全國食品安全委員會下還應設立院一級的檢驗機構,接受來自各個渠道的送檢申請,負責對一切物質進行檢驗和進行長期的風險評估工作,為總裁部門提供最為權威的檢測報告,既解決了目前各部門下屬檢測機構出於種種原因無法接受送檢要求或檢測資質跨部門不被認可的現狀,又有利於執法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減少資源浪費。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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