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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代簽委託書須經公證

 

CCTV.com  2010年01月13日 10: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代簽合同時如果操作不當,常常會帶來風險,並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因此購房者應該小心為是。

  但業內人士表示,代簽合同的方式比較常見,在房價平穩時期並不會出現問題,不過在房價波動時如上漲或者下跌,代簽往往會成為終止合同的藉口,甚至被心懷叵測之人所利用。

  當然代簽這種交易方式本身並沒有錯,而且為法律所允許,只不過要求交易雙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方能避開風險,做到安全交易。 《理財週刊》

  第一招:委託書公證後方可簽約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購買一套夫妻共有房産,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妻子因故不能到場,雖然仲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證明,但李先生堅持要求對方對委託書進行公證之後才與之簽約。

  解析: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實在是無法到場簽訂合同的,那麼一定要求委託人提供産權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且該授權委託書必須經公證。簽約後,對方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應與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沒有提供委託書,簽約後可在合同中約定:在規定時間內,對方提供上述委託書之前或房屋所有權人補簽之前,合同不生效。

  第二招:代理人的權限時限需明確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買房時,因為賣家不能親自到場而由賣家的父親代為簽字。朱女士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下,詳細了解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解析: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代理範圍包括簽訂定金合同、買賣合同、代理收取定金、辦理産權轉移、支付稅費、交房等十一項內容,買家必須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多大,同時,其代理時限有多長。對於境外人士而言,必須是由領事館出具的公證書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招:對非常規做法要當心

  案例三:杭州的遲先生購買了一套共有房産,對方在沒有提供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與之簽署了買賣合同,隨後因共有人反對而導致交易流産,耗費了不少精力不説,房價上漲致使成本增加。

  解析:目前有不少仲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往往先讓買賣雙方簽約,並聲明其他所有權人都同意出售,隨後讓房産所有權的其他人來對交易進行追認。不過這種做法風險在於,如果房價上漲,其他所有權人可能會故意不進行追認而導致交易中斷,並致使買家利益受損。因此對於這種情況而言,買家要麼暫緩簽約,要麼簽約之後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相關文件。

 

責編:楊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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