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國內28家鹽企簽署意見的《全國部分大中型制鹽企業對鹽業體制改革的建議》,已于去年12月上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相關人士稱,目前國家還沒有定論,但全面放開食鹽市場還是有可能的。如果真這樣,屆時不管個體、國企、民企,還是外資,都可以投身到食鹽的直接經營中去,一家專營的局面將可能被打破。(《重慶晚報》1月7日)
食鹽是人們須臾不可離開又毫無替代性選擇的生活必需品。由於這個原因,從漢武帝開始,中國歷史上大多數時期,對於食鹽是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專營或者專賣政策的。專營或者專賣政策一方面給國家帶來鉅額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卻給老百姓造成極大傷害。唐朝“安史之亂”後財政困難,財政高官劉晏通過向食鹽徵收重稅而取得鉅額財政收入,並且洋洋自得地提出“因民所急而稅則國用足”的主張,意思是通過向食鹽這种老百姓須臾不能離開的生活必需品加收重稅,不管因此價格高到什麼程度,老百姓都會照樣購買。從此之後,“因民所急好徵稅”就成為中國歷史上最重要的財稅理論之一,徵稅專挑“因民所急”的生活必需品。而食鹽這種與空氣、水和糧食一樣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因為比起空氣、水和糧食來,更便於政府控制,所以,千百年來,便成為政府最重要稅源之一,一直到清末民初。
上世紀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鹽稅在國家財政中的地位降低,但是,繼續實行的食鹽專營制度,其“因民所急”的色彩仍十分強烈。報道顯示,“制鹽企業出售食用鹽給專營鹽業公司約為四五百元/噸,而鹽業公司往其中加碘只需投入二三十元,但加碘食鹽供應給零售終端的批發價即漲至約2000元/噸,零售商賣給普通消費者更漲至1.4元/500克,相當於2800元/噸,前後漲了近6倍”。這樣的暴利,今日之房地産行業也望塵莫及。而暴利的根源顯然在於壟斷。
食鹽專營不但給專營者帶來豐厚的利潤,而由於高價,政府也從中得到不菲的鹽稅。目前,與其他商品一樣,食鹽價格中含有增值稅、城建附加稅和教育附加稅等,這些稅收接近食鹽價格的兩成。由於是從價比例稅,食鹽價格高價,鹽稅也隨之水漲船高。但是,鹽稅這種高度累退的稅收,是一種極不公平的稅收,它本質上是一種人頭稅,即決不考慮納稅人負擔能力、人均一份的稅收。至為貧窮之人,他每天攝取的食鹽也是不能少的。因此,鹽稅明顯具有殺貧性質,因為最沒有負擔能力的人,也必須負擔鹽稅,這與稅收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背道而馳。
國家的職能在於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乘“民眾生活所急”,以高價謀取利潤、抽取稅金,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國家的職能,在道德上形同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是站不住腳的。因此,食鹽專營制度應該改革。(梁發芾)
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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