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近日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明確了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的具體事項。
《通知》明確,符合《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6000元調整到5000-18000元。其中,重、中、輕、微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分別調整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載客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時,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通知》要求,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商務主管、環保、財政部門應按有關程序進行確認,並依據新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或車主補充相關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也應由上述部門確認後補發補貼資金。
《通知》強調,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變相壓價。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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