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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法律 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築"綠色通道"

 

CCTV.com  2009年12月27日 15: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保障性收購、資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資料圖片:2007年8月12日,西藏那曲縣古露鎮牧民正在維護太陽能光伏電站。新華社記者 索朗羅布 攝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何宗渝)國家實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保障性收購、資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在內的可再生資源,具有資源分佈廣、利用潛力大、環境污染小、可永續利用等特點。中國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水電裝機容量、太陽能熱水器集熱面積、光伏發電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哥本哈根會議之後不到十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適應了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也體現出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決心和信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説。

  不過,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來,遇到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難以落實、可再生能源差價支付來源不明晰等問題。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並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於雙方企業利益關係和責任關係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因此,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同時還明確這項工作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督促落實。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採用的有效辦法。此次修改的可再生可能源法規定了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按照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來源一個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另一個是國家財政的專項資金。這次修改法律,將兩項資金整合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這樣可以使可再生能源發展更有效地獲得資金支持,切實起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倪岳峰説。

  據透露,有關方面正在著手起草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不久將頒布實施。

  此外,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還規定,國家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時,應對風能、水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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