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就當前基金行業若干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對於如何看待基金管理公司衝刺年終規模排名的現象,該負責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規模,規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優劣的主要指標。對於如何理解《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的過渡期安排,該負責人也給出明確回答,所謂過渡期即《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至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公佈之日後的一個月。
上述負責人表示,已經注意到臨近歲末基金管理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強了基金産品的首發和持續營銷力度。在此,他鄭重提醒,基金管理公司應始終堅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受託義務。
“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規模,規模大小從來都不是監管部門衡量基金管理公司優劣的主要指標。”他強調。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投資機構,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資理念、良好的治理結構、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嚴格的外部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應該在綜合考慮自身投資管理能力、風險防範水平的基礎上,確定合適的基金銷售規模。
對於財經媒體在執行前述《暫行辦法》中的注意事項,該負責人表示,財經媒體在具備自己的研究人員、數據庫系統、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的前提下,從事基金評級、評獎和單一指標排名等基金評價業務,並通過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的,應向證券業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並按規定備案。而不具備上述條件,僅引用其他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財經媒體,則參照《暫行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他強調,媒體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發佈基金評價結果,引用機構的評價結果不得存在十四條中“九不準”的內容,否則這類機構今後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申請將不會獲准。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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