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王希)中國商務部29日發佈第105號公告,決定自11月30日起對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三氯甲烷將繼續採取原反傾銷措施。由於沒有利害關係方申請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商務部決定不主動發起調查,對印度産品的徵稅措施將於2009年11月30日終止實施。
此次期終復審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31300。商務部將調查終止原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以決定維持或取消原反傾銷措施。通常情況下,本次期終復審調查將於2010年11月30日前結束。
2004年11月30日中國商務部發佈公告,對原産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採取為期5年的最終反傾銷措施。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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