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證券市場中違規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情況尚未杜絕,股市“黑嘴”現象依然時有發生。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針對一些個人投資者缺乏證券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急於炒股求財的心理,廣大投資者應注意防範,保持警惕。
從“汪建中案”看“股市黑嘴”的行為模式
北京首放是一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汪建中是該公司控股股東及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建祥等9人的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在眾多知名媒體上發佈諮詢報告,期間汪建中利用“先大量買入,再公開薦股,之後賣出股票”的方式買賣“工商銀行”等28隻股票和權證,累計凈獲利約1.25億元。
下面以汪建中在2007年1月9日至2007年1月10日交易“工商銀行”為例,具體分析其交易行為的模式。
第一步 大量買入
2007年1月9日,汪建中及其實際控制的賬戶在14:44分至14:51分之間共進行6筆買入“工商銀行”委託申報,當日共買入約434萬股,買入均價為5.69元。
第二步 公開推薦
在大量買入了“工商銀行”的股票之後,北京首放在眾多知名網絡媒體上進行個股推薦,報告中稱:“根據首放信息監測系統的監測結果預測,未來5年工商銀行可能仍將以年複合增長30%的速度繼續高速發展。如果按照中國人壽動態市盈率近95倍,靜態市盈率近200倍的定位水平測算,在大牛市裏工商銀行中線定位在12元以上較為合理。”而2007年1月9日“工商銀行”僅收盤于5.78元。
第三步 全部賣出
在薦股影響下,2007年1月10日,“工商銀行”以5.99元開盤,開盤價較前日收盤上漲了3.6%。汪建中賬戶在9:49至9:57進行8筆賣出申報,當日汪建中將之前買入的約434萬股“工商銀行”全部賣出,賣出均價為5.86元。5.69元買入,5.86元賣出,共約434萬股,將近每股0.17元的價差,收益頗豐。
可見,汪建中等“股市黑嘴”就是以“推薦前買入,推薦後賣出”的形式,通過誤導投資者達到操縱證券市場的目的,從而獲取非法收益。汪建中和北京首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約1.25億元,並處以罰款約1.25億元,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防範和應對股市“黑嘴”的三大要領
第一,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在入市前應學習並掌握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了解證券産品的特點,理性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是否與投資品種的風險等級相適應。證券市場上沒有永遠準確的預測,投資者切勿盲目依賴證券諮詢,而應當獨立思考,進行理性的投資判斷,樹立正確的證券投資理念。
第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規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根據《證券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投資者在接受相關證券諮詢服務前,應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查詢全國各地經批准的合法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絡電話,核實機構是否屬於合法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並可登陸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的註冊證券從業人員查詢欄目,核實從業人員姓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編號以及執業機構名稱。
投資者除應核實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資質之外,還應了解法律規定的投資諮詢機構的禁止性行為,防止被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非法利用。根據《證券法》規定,在業務運行中,投資諮詢機構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得以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為依據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不得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收益等。對於在某些電臺、電視臺或網站平台中,以“漲停板”、“龍頭黑馬”、“暴漲牛股”“短線獲利至少X%”等字眼進行薦股,投資者應當提高警惕。
第三,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投資者發現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可向該機構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如發現諮詢機構或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則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公安、工商等部門)舉報。一旦查實,證券監管機構將依法查處。
對涉及自身權益的投訴,投資者應採用實名書面投訴形式,説明事情的基本經過,被投訴對象的名稱、具體當事人,投訴人的姓名、聯絡方式、具體的投訴要求,並應同時提供投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全部證據或其他有關資料。這樣,一方面可節約調查取證時間,減少調查取證難度,避免一些關鍵證據的滅失;另一方面,也便於相關部門快速受理、及時調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不代表本網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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