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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廣告咋把粉絲“娛”“弄”得七竅生煙

 

CCTV.com  2009年11月24日 08: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繼侯耀華違法代言10個虛假廣告之後,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日前通報了20個涉嫌違法的電視購物廣告,趙忠祥又被點名。

  眾明星捲入“託兒”風波,暴露諸多問題:侯耀華代言的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産品廣告,多次被投訴,並先後被浙江、遼寧、山西、河北、江西、湖北、甘肅、江蘇、四川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查處。王寶強代言的學校涉嫌欺詐,有200多名學生沒有拿到畢業證書和當時許諾的1500元就業補助金。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減肥茶被揭開了改頭換面、虛構研製單位等秘密後,工商部門也進行了立案調查。不少美容産品、保健産品都曾讓名人、明星代言,輕則將一些“粉絲”“娛”“弄”得七竅生煙,重則帶來肉體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失,危害了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健康,損害了醫療機構及相關行業的社會形象和信譽,影響了廣播電視媒體的社會公信力。

  這種現象何以愈演愈烈?一是“銀子”的誘惑。在如今“酒香也怕巷子深”的社會,明星的代言作用顯得極其重要。廠家借明星的“人氣”銷售産品,而明星代言廣告,既有名、又有利,“名利雙收”,刊登廣告也是媒體最重要的一項收益。因此,廠家、名人明星、媒體都樂此不疲,各取所需。二是監管的缺失。今年二月,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和藥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為什麼名人代言的違法違規廣告還能順利進入人們的視線?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負責廣告審批的有關部門把關不嚴,監管缺失,甚至涉嫌瀆職、失職。三是法律的乏力。目前,《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涉及到名人代言廣告的問題。但《廣告法》對廣告違規規定,受到處罰的是廣告製作者、發佈者和産品生産廠家,而廣告代言人卻成了“漏網之魚”。只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如何認定上缺少可操作的細則,執行較為無力。

  在泛市場化的條件下,解決名人“廣告門”頻發的問題,僅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此不必對名人明星“高標要求”,過多地要求他們承擔社會責任啊,達到多麼高的精神境界啊,而應該強化行政監管和法律監督兩個方面,進行“底線”要求。例如,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和藥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廣電、工商、衛生、藥監、中醫藥等行政管理部門各自的權利、職責劃分清晰,而對於“不認真執行”卻沒有説後果如何,對失職和違規人員也沒有具體的懲罰辦法,應該進行補充。《食品安全法》也應該加強執法力度和細化條例,便於執法操作,使法律真正成為剛性的約束。從消費者的角度説,培養成熟的消費心理和行為,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總之,名人“廣告門”的亂象,考驗著消費者的心智,考驗著營銷者的良知,也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和能力。願相關部門找出更好的治本之策,儘早結束名人代言廣告的“野蠻生長”狀態。

 

責編:龐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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