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以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重點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上市。
創業型企業的驅動力
據統計顯示,20世紀約有60%的重大創新都起源於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創業企業。比如計算機操作系統、集成電路、生物合成胰島素、心臟起搏器、靜電複印術等。創新型企業通常經營機制靈活,同時在産品、技術或業務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領先性,對市場和行業競爭能夠保持足夠的應對和適應能力。創新能力強,是創業板企業的突出特徵,也是創新型企業最“閃亮”的基因之一。
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教育中心有關人士認為,從創新型企業中可以看出,它們普遍具有以下3種驅動力:一是創業企業管理層次少,組織結構比較簡單,所以易於創新;二是創業企業與市場聯絡直接而密切,能迅速應對情況的變化,所以善於創新;三是創業企業在巨大的生存與競爭壓力下,敢於創新。
目前,已有相當一批的“新”企業走進了資本市場,併為廣大投資者所熟知,如搜索引擎“百度”、網絡遊戲“盛大網絡”、旅遊服務網站“攜程”、三大門戶網站“新浪”、“搜狐”、“網易”,還有連鎖經濟酒店“如家快捷”、就業網“前程無憂”、新傳媒企業“分眾傳媒”,以及“騰訊QQ”、“新東方”、“橡果國際”等。
創新型企業新在哪
哪些類型的企業更適合創業板市場?廣大投資者比較熟知的概括性表述就是“二高六新”,即高成長、高科技、新經濟、新服務、新能源、新材料、新農業、新模式。這主要是從企業的行業特徵等方面進行界定,如果從創新型企業的普遍性特徵來看,我們應當重點關注創新型企業以下的“五新”:
行業新:據創業板發行審核辦公室介紹,目前已受理的149家創業板申請企業主要集中于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服務等行業,佔比約為68%,此外還包括部分新能源、文化教育傳媒、現代農業等新興行業的企業。2004年至2007年我國共有57家企業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主要分佈在互聯網、通訊、信息、新能源、現代服務和生物醫藥等新興行業。可以預見,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行業屬性將會體現出更多的“新意”。
模式新:在美國上市的中國服務企業多是新技術與新模式的結合,如房産仲介“易居中國”、連鎖酒店“如家”、網上教育培訓“弘成教育”、保險仲介“泛華保險”、人力資源仲介服務“51job”等。往往一個商業模式特徵明顯的企業剛上市就帶動了一個新興領域的出現。一個新商業模式的出現,引入了新的“賺錢模式”,很多新模式下的企業甚至已經不能簡單按照傳統的行業標準進行分類。“網絡+水泥+物流+……”,不同的組合,各種的可能,各類“複合型”行業和模式將會層出不窮。
股權結構新:對於傳統製造業而言,由於主要依賴於固定資本投入模式,因此以出資人為主的股權結構相對簡單,股權結構單一化的特徵比較明顯。對於創新型企業,由於其對人力資本、知識産權與風險投資有更強的依賴性,因此股權結構會相應體現出上述特點。如以股權激勵為代表的員工持股;以共同創業為特點的平均化與分散持股;以早期財務支持為特點的風險投資持股等。
資産結構新:在許多創新型企業的資産結構中,與傳統製造相關的製造設備、廠房、土地等固定資産比例相對較低,而與企業核心競爭力相關的無形資産(如知識産權)、現金類資産的比例較大。甚至從事創意、諮詢與品牌管理的公司則幾乎沒有擁有自己的土地和房産。即使在一些傳統行業中,企業也會偏重於採用輕資産運作的模式,對於設備、廠房、土地等“重”資産儘量採用租賃方式,而將企業更多的資源用於研發、品牌等方面。以“輕公司”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其資産結構中的絕大部分是無形資産或現金類資産,而成本結構中的絕大部分是人力成本與市場運營成本。
財務特徵新:創新型企業在財務特徵上的“新”主要體現在2個方面:一是低負債率。創新型企業有形的固定資産較少,抵押困難,並且企業發展不確定性較大,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等債務融資,而主要以股權融資為主,因此體現為低負債率;二是分紅比例可能較低,而高送轉可能性較高。由於創業企業處於高速成長階段,因此資金需求量較大,公司盈餘將主要投入到經營過程,往往現金分紅比例低,而更多傾向於送紅股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企業機遇與風險並存
很多創新型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幾乎不存在原材料、設備、廠房等短期內擴大經營規模的制約因素。只要被市場接受,就可以在短期內迅速佔領市場,獲得鉅額利潤。微軟、百度、蘋果等知名企業都存在著這樣成功的一躍。
但同時,創新型企業也有著不同於傳統企業的風險特性。如果創新型企業沒有抓住發展機遇,由於技術更新換代速度快,技術發展趨勢難以準確判斷,産業政策影響大等原因,企業可能迅速從快速成長期進入快速衰落期,甚至面臨倒閉的風險。
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有關人士認為,由於創新型企業具有機遇與風險特徵,因此投資創業企業不可不慎重。
如何把握創業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適應創新型企業的“五新”?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有關人士認為,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需要相應的“新思維”,要注重用新視點、新方法對上市公司持續進行更高頻度和更大力度的關注和研判。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創業板相關規定要求保薦人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説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創業板招股説明書也突出了對發行人核心競爭優勢及其成長性、自主創新、風險因素等方面的披露。投資者在參與創業板投資前,應當認真閱讀有關專項意見和信息披露,審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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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