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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違規買賣股票四高管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11: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證券時報  

  同時查處盧道軍操縱市場案,並對三名違規保薦人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通報稱,對王建超、盧憲斌、夏世勇、李建軍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對盧道軍操縱市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保薦代表人王志妮和林霖對個人經歷做虛假陳述、對保薦代表人張慶升隱瞞同時在保薦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任職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其中,分別給予王建超、盧憲斌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分別給予夏世勇、李建軍警告;沒收盧道軍操縱市場違法所得34.96萬元,並處以罰款34.96萬元;撤銷林霖、王志妮保薦代表人資格,中國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張慶升具體負責的推薦。

  經查,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3日,王建超任安徽海螺水泥(600585)副總經理。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2008年8月6日至2009年2月12日,盧憲斌任祁連山(600720)監事。2008年11月,盧憲斌買入“祁連山”股票34400股,賣出34400股。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李建軍分別任金髮科技(600143)副董事長和董事、總經理。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過其妻子委託熊某代為賣出夏世勇證券賬戶中的“金髮科技”股票791200股,當日,該證券賬戶又買入18400股。2008年12月26日,李建軍委託方某代為賣出其證券賬戶中的“金髮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賣出230000股,當日又買入100000股,12月30日,賣出580000股。

  證監會認定,上述4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內又買入”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此類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同時,證監會再次提醒,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廣大股東的合法利益。

  同日,證監會通報了對盧道軍操縱市場一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盧道軍違法所得34.96萬元,並處以罰款34.96萬元。

  經查,盧道軍存在利用“張春梅”、“李麗虹”賬戶組,通過不以實際成交為目的的頻繁大量買入申報和撤銷申報行為,操縱“四維控股(600145)”股票價格的違法事實。盧道軍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盧道軍操縱市場案與證監會之前查處的周建明案、張建雄案等都是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市場。它通過製造虛假表象誤導投資者,導致個股出現脫離基本面的異常波動,從而助長不良投機氣氛,損害投資者利益。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對各類操作市場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密切監控,嚴厲打擊,以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註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經查,王志妮和林霖都對其個人經歷做了虛假陳述,以滿足保薦代表人註冊條件。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案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撤銷林霖、王志妮保薦代表人資格。

  張慶升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變更保薦代表人資格時,沒有説明其同時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違反了誠實守信義務。經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間,張慶升同時在保薦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任職,上述任職行為對保薦代表人資格有直接影響。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的推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04年保薦制度推出以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發揮了專業把關作用,提升了上市公司質量。與此同時,市場也反映少數保薦代表人利用其在發行上市環節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獨特作用,放鬆了勤勉盡責要求,甚至有極少數保薦代表只簽字,不實際參與項目。與此相關,個別證券從業人員為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偽造投資銀行從業經歷,在保薦代表人註冊申請文件中弄虛作假;個別保薦代表人利用在保薦業務中的特殊身份,將保薦資格與自身執業行為分離,違規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這些行為都給市場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為整肅保薦代表人隊伍,督促保薦代表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根據相應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相關保薦代表人採取了監管措施。

  上述負責人強調,保薦機構對於保薦代表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保薦代表人能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與保薦機構的管理工作息息相關。對於疏于管理,放任保薦代表人弄虛作假、違規任職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將結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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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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