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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11月起實施車險"賠款實名制"

 

CCTV.com  2009年10月16日 10:5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保險行業

  新《保險法》本月1日已經實施

  新《保險法》已于本月1日起開始實施,市民今後簽訂的保險合同均將受到新法的保護。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也已出臺,對此前業內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確保新《保險法》的順利實施。由於新《保險法》進行了大幅修改,並引入了較多新規定,大幅提高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障力度,因此市民今後在投保時應當注意自身權益的變化。 文/記者紀晨璐

  人身險:新法實施前的合同同樣受保護

  由於人身險合同通常期限較長,新《保險法》實施前簽訂的舊保單能否享受相應保障直接關乎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據記者了解,為解決業內在新舊法律銜接上的理解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一”前緊急出臺了有關新《保險法》的第一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也就是説,新《保險法》引入的“不可抗辯條款”對舊保單同樣適用,但是對舊保單而言,2年後不得拒賠的“2年期”並非從原合同的生效日起算,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根據該司法解釋,新《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新法的規定。新《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該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新《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新法施行後的,適用新法的規定。

  車險:“高投低賠”的現象將成為歷史

  新《保險法》在車險理賠方面也有較大調整。過去機動車車險的保費定價遵循“新車購置價”的原則,對於二手車投保也是按照當初購買時的價格,而不考慮使用幾年後的折舊問題,但在理賠時卻按照轉讓價賠付。

  而從“十一”起,車險“高投低賠”的現象將成為歷史。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也就是説一輛購置價為10萬元的新車,使用幾年後只能按折舊後的7萬元實際車價賠付,車主將少交納3萬元保額對應的保費。

  同時,新《保險法》對車輛轉讓也做了新規定,在車輛轉讓的同時,保險標的就自動完成變更。安邦保險廣東分公司總經理羅建榕告訴記者,根據新規定,雖然車主仍有通知保險公司車輛轉讓的義務,但即使其不履行該義務,保險公司也不得以這個理由拒賠。他同時強調,在車輛轉讓後,保險利益同時轉讓,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生變化,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部分拒賠。

  廣東車險:

  實施“賠款實名制”

  對於廣東車主而言,還有一個規定需要注意。廣東保監局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賠款實名制”的措施,屆時除某些按法定規定必須轉賬至相關指定賬戶的賠款,廣東全省車險理賠必須將賠款全部轉至被保險人同名賬戶,以往比較普遍的由4S店等代車主索賠的方式將被禁止。

  據記者了解,不少車主將個人資料放在4S店等商家,一旦出險就全權交給這些機構代為維修及索賠,很容易造成上述機構盜用車主名義向保險公司騙保。

  理賠牢記5個數字

  據記者了解,新《保險法》對理賠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市民申請理賠時可牢記“1、3、10、30、60”這5個數字。

  所謂“1”是指“一次性及時通知”,當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時,如果認為材料不完整,需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材料。“3和10” 分別是指保險公司如果拒賠,3天內要發出通知書;如果達成賠付協議,則應在10天內支付賠款。“30”是指除合同外另有約定,保險公司應在30天內對保險理賠及時核定,並將合同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最後的“60”則是指60天內保險公司無法確定賠款數額的,應預付賠款,待最終賠款額度確定後,補齊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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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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