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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過戶保險依舊有效

 

CCTV.com  2009年10月09日 09:5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目前,不少車主購買二手車後,沒有及時將原來的車險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後,保險公司往往以被保險人不是新車主為由,拒絕理賠。按照新法,10月1日後,車主購得二手車後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案例:2007年3月,楊先生為自己的別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共交保費4451.45元,保險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

  2007年11月,楊先生將該車轉讓給了李先生。但李先生並未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過戶。一週後,張某向李先生借車用,車子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嚴重受損。報案後,保險公司立即派員趕到現場勘察,並作出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確定維修費共計2.3萬餘元。不過,保險公司以李先生未及時辦理保險過戶、屬除外責任為由,向李先生發出拒賠通知書。

  新法解讀:新《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受讓人直接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説,您在購得二手車後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從而避免類似李先生因未及時過戶造成無法索賠的問題。

  點評:隨著二手汽車交易日益頻繁,在保險理賠中因買賣雙方未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而造成無法索賠的情況時有發生,成為客戶反映強烈的理賠難題。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此次保險法修訂,針對這一問題出臺了新規,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引發的理賠糾紛。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條款中還有如下規定,即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什麼是危險程度增加呢?打個比方來説,一輛車原本是私家車,經轉讓後被用作營運車,這就屬於危險程度增加的一種情況。這類車主應當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問:張先生的私家車賣給周先生後,周先生將車輛用途改為營運車。像這種情況,一旦出險,車子原來的老保險如何理賠。

  答:由於周先生將車輛用途從私家車改為營運車,車輛危險程度增加。一般來説,保險公司會視具體情況拒賠或部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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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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