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22日起執行。與現行規定價格比,有45%的藥品降價,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藥品價格未做調整;有6%的短缺藥品價格有所提高。
國家發改委在《通知》中明確,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不區別具體生産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産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通知》規定,原來針對具體企業定價或特定包裝規格定價的藥品,作為基本藥物銷售也要執行此次公佈的統一零售指導價格。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説,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條具體原則。一是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産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二是充分考慮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三是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國家公佈的零售指導價格與老百姓購買基本藥物的實際價格並不完全相同:公佈的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最高限價;市場實際零售價格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不同企業生産的同種藥品在市場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僅與企業産品品牌、質量相關,還與購銷雙方的交易方式、購銷數量,貨款回收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
該負責人説,這次國家調整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一方面是要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減輕群眾負擔;另一方面是要合理引導企業保質保量生産供應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調整後,價格總水平降低,會對減輕群眾藥品費用負擔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群眾不用再支付原來需要承擔的15%加價部分。同時,國家還將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明顯提高基本藥物報銷比例。
責編:龐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