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各地國資委應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範圍,積極探索包括金融資産在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的方式和途徑。
意見表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業國有資産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産的範圍,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確定,不受任何部門、機構的越權干預。
意見指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産納入監管範圍。
據了解,經營性國有資産主要分三類: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産、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産。目前,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主要由地方國資委監管,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大都由地方銀監局監管,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則由地方主管部門監管。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産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利於調整優化地方國有經濟佈局結構,提高企業國有資産配置效率。
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産即經營性國有資産被明確定義為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為統一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內各類國有資産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意見提出,對於新組建的國家出資企業和實現政企分開後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機構,確保監管責任的統一和落實。要積極配合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屬企業的脫鉤改革、劃轉接收工作,依法對移交到位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意見規定,地方國資委對地方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立足於企業國有資産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強出資人監管,正確處理與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責分工關係。
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出資設立或者與其他投資主體共同設立的地方金融企業轉讓國有股權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決定或者由地方國資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國資委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業監管職能的,按行業監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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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