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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出臺新規 壽險公司需"充分"進行風險揭示

 

CCTV.com  2009年09月28日 08: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壽險産品風險揭示應當做到“十足充分”— —解讀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新華網北京9月27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中國保監會27日公告稱,近日發佈了修訂後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與新保險法同步實施。

  《辦法》從銷售、售後和持續披露等幾個環節,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和透明性,增強保險公司的強制披露義務,對於規範保險公司宣傳銷售行為,遏制銷售誤導將産生重要作用。

  新規要求壽險公司“充分”進行風險揭示

  《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産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諸如各家公司發佈在媒體和公司網站上的説明和介紹、産品説明會、銷售人員的説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屬於信息披露範疇。

  在銷售環節,《辦法》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産品的,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首次要求投保人抄錄“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産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這一語句後簽名。該規定有助於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購買的保險産品。

  在售後環節,《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並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産品的回訪要點。回訪可以幫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購買的保險産品,一旦發現不符合自己的購買意願,可以選擇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

  在持續披露環節,《辦法》除了分別規定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産品的披露規則外,對於萬能、投連等靈活繳費類産品,還特別規定當保單期滿前,保單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風險保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催告義務。

  信息披露不力將“吃罰”

  《辦法》嚴格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將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要求及時進行回訪或回訪不符合要求的,《辦法》則另有懲罰規定。

  保監會強調,為確保《辦法》的執行,保監會將採取包括現場檢查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持續開展打擊銷售誤導工作。

  “三招”與保險公司打交道

  與此同時,保監會還提醒投保人在購買人身保險産品之前,應當充分了解該産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以下是保監會向投保人支的“三招”:

  一是要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二是收到保險單以後,再次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如確定該保險産品不符合自身保險需求,可解除保險合同。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將向投保人退還除保單工本費以外的其他全部費用;三是接到保險公司回訪電話時,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細聆聽客服人員提問並認真回答,如有疑問的,應儘快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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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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