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0號
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發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研究,現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的,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二、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後,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産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
三、對屬於《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臺賬制度,加強後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説明,並可根據《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
四、根據《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信息傳輸機制,將儘快把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清分各地,用於出口退稅預警評估使用。
五、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一方面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後,依法按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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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