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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能否啟動"大眾內需"?

 

CCTV.com  2009年08月16日 09: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買家電、裝修、旅遊不夠錢怎麼辦?在不久的將來,市民可以向新成立的消費金融公司申請個人消費貸款。銀監會日前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擬在北京等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希望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來擴內需、促增長。

  專家認為,由於銀行的信貸門檻相對較高,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和年輕家庭來説,可以提供更及時的資金支持。但是,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這種在國外廣泛流行的提前消費模式能否在中國生根發芽,還需要接受時間的考驗。

  “大眾內需”受益試點

  8月13日,中國銀監會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將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教授林江認為,相對於此前商業銀行提供的個人消費信貸,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的創新之處在於著力啟動“大眾內需”。銀行提供的房屋、汽車貸款,一般是中高收入者才有能力承擔。而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單筆授信額度小,用途主要是購買家用電器、電子産品等耐用消費品,以及用於個人及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現對老百姓來説是個好消息,它使個人消費信貸的渠道更加暢通。與商業銀行相比,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一般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審批速度快(通常1小時內決策)、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服務時間常常延長到下班後或週末)等獨特優勢。

  在北京工作的李立説,以前銀行的信用卡一般只能刷卡消費,如果透支現金的話一般信用客戶只能拿到幾千元,而且利息非常高。如果為了幾千或者一萬元去銀行辦理貸款是“不受歡迎的”,因為這對於銀行來説業務量太小了。消費金融公司成立後,我可以更方便借到錢買自己喜歡的東西,實現超前消費。

  傳統的商業銀行和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是現代消費金融業務的兩大提供商,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可以成為傳統商業銀行的重要補充之一。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説,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和年輕家庭,信用卡的額度可能較低,不足以支持他們購買心儀的電器、電子産品或滿足旅遊、裝修的需求,但他們未來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他們可選擇向消費金融公司申請消費貸款。並且,在購買耐用消費品時可即時獲得信貸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請到領卡間有一段等候期。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消費貸款專款專用,避免了信用卡面臨的丟失、被盜用等風險。

  商家銷售模式有望轉變

  對提供耐用消費品的商家來説,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增加了一種吸引消費者的推銷手段。除了“打折”、“大甩賣”外,分期付款有可能成為未來商品的另一個賣點。

  在廣東從事家電專賣的黃林認為,在家電下鄉政策的大背景下,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可以直接促進家電産品的銷售。如果家電産品可以實現分期付款,一般大家電售價幾千元,分攤到每個月就只有幾百元,具備這個購買力的人群將大大增加。

  業內人士認為,對於出現回暖跡象、尚未完全復原的零售業來説,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無疑是一大利好。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最新數據,7月份全國50家重點大型零售企業零售額同比增長17.49%,增速相比去年同期下滑4.33個百分點,但低於6月份下滑幅度;其中家用電器類同比增速下滑12.76個百分點,但增速比上半年加快6.18個百分點。

  林江説,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對當前我國應對危機、促進消費有著特殊意義,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轉變。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可以促進個人消費增長,推動製造商和零售商的産銷量增長,同時帶動相關産業的需求,從而改變經濟增長對出口和投資的過度依賴。與此同時,商家的銷售模式也將發生改變,除了打折外,家電、旅遊等産品還可以實行分期付款,引導提前消費行為。

  啟動“大眾內需”還需走長路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仍在不斷完善,因此對於此類機構宜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專家認為,由於中國人儲蓄觀念重、信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響,通過個人消費信貸啟動“大眾內需”,還有一段長長的路要走。

  一方面,鼓勵消費的大環境亟待營造,建議從稅收、金融等制度方面予以支持。林江説,個人消費信貸模式在美國十分流行,當地的商品如打字機、電腦等,基本可以分期付款。除了消費習慣外,美國的稅收政策也起了很大的引導作用。根據規定,在美國購買一些商品需要支付的分期付款的利息,可以從個人所得稅應稅額中提前扣除。而且通過個人消費信貸本身,還可以積累個人信用記錄;有了信用記錄,銀行才可能提供更充分的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消費金融公司的信貸風險值得關注,監管部門需要在加強創新和監管之間取得平衡。為控制風險,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消費金融公司進入門檻較低,客戶收入偏低,在我國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環境下,控制違約率是個難題。同時,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個人消費信貸的利率也不宜過高,利息太高容易抑制消費慾望,也有成為“高利貸”的嫌疑,引發社會問題。對這個新生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避免出現行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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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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