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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進言修改土地法 稱不能讓老百姓買不起房子

 

CCTV.com  2009年08月04日 13: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經濟參考報  

  簡介:周天勇,1958年生,經濟學博士,教授,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學博士生導師。1980年從青海省民和縣考入東北財經大學(原遼寧財經學院)基本建設經濟係,1992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1994年調入中共中央黨校執教和從事研究至今。

  社會兼職有: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副理事長兼城市研究所所長,國家行政學院、北京科技大學、東北財政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等教授,國家發改委價格諮詢專家。

  主要研究領域為社會主義經濟理論、宏觀經濟、經濟發展和增長、勞動經濟、中小企業、金融風險、城市化、國企改革、農業經濟等。出版專著10多部,發表論文400多篇。 

  改革和立法後的土地制度:

  ○不能以行政方式配置土地資源;

  ○不能妨礙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土地流轉、農業規模經營;

  ○不能導致農業生産率低下、耕地被撂荒和得不到保護;

  ○不能讓大部分城市居民和進城農民買不起房;

  ○不能一任長官、一任規劃、規劃不協調;

  ○不能與民爭利,實現從立法上維護群眾利益。

  土地體制幾乎涉及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各個方面,從目前的土地産權、交易、管理等體制來看,從資源配置的效率上講,阻礙了農業規模經營的推進,城鎮中的土地分配也並不十分優化;從與土地有關的收益分配看,低補償和農村房地沒有資産性收益,導致農民的利益受損,而土地供應量不足、壟斷性供應土地、政府房地産財政和對房産投機及其多套房持有不徵稅等造成的高房價,也侵蝕了城鎮居民的利益;從二元結構轉型來看,高房價和農民沒有在城鎮中低成本居住的選擇,實際上是中國農民不能在城鎮中永久性轉移的最大的障礙。因而,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土地體制需要儘快改革了,否則會問題越積越多,越積越難。

  土地體制改革和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土地體制改革和立法後的體制和法律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效果,應當達到這樣一些目的:

  一是應當將土地體制看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部分,雖然土地有其特殊性,但是,從基礎性的體制來看,還要以市場經濟的原則配置土地資源,而不能變成主要以行政的方式配置土地資源。

  二是要形成能促進二元結構轉型的、有利於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土地體制。而體制和立法的結果,不能變成妨礙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阻礙土地流轉,使農業不能規模經營。

  三是要提高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合理分配土地資源,並節約使用土地資源。例如,使土地資源在城鎮中的分配,有利於我們産業結構的優化,保護我們的耕地,並且,防止漫不經心地耕種土地。如果土地資源仍然還是大量地配置到工業中,起不到促進服務業發展的作用,如果農業的生産率很低,耕地被撂荒,如果耕地沒有得到保護,改革和立法還是不成功的。

  四是要將房價降低下來,使大多數城鎮居民,包括農村轉移到城鎮的勞動力和人口,能買得起住房,使農村過剩勞動力和人口能向城鎮永久性轉移,並使城鎮居民安居樂業。如果土地體制改革和立法後,80%以上的想買房的城鎮居民,絕大多數進城的農民,買不起住房,改革和立法實際也是失敗的。

  五是使全國性的土地,包括農村和城鎮土地科學和合理地規劃,並且各城市、交通、水利等等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並嚴格按照規劃分配土地,而且調整規劃也要科學和民主。如果改革和立法後,解決不了目前一任長官,一任規劃,規劃在各部門不相協調,那麼,改革和立法也是不成功的。

  六是土地體制改革和立法,應當貫徹執政為民,以民為本,以百姓的生計為上,以百姓的利益為重,政府不與民爭利,特別是不與農民爭利的原則。如果這次改革,並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內容總體上還是一部與民爭利的法律,那麼,從立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方面看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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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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