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防止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關於徵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提升信貸資産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支持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借鑒國際銀行業貸款風險管理的成熟經驗,結合多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的具體實踐,起草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09年8月2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
聯絡人:支磊 姚勇
聯絡電話:66278200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
郵 編:100140
Email:fgbtl@cbrc.gov.cn
傳真:010-66299360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産經營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按使用的週轉性分為循環和非循環兩類。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額度內多次滾動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為循環貸款,其他為非循環貸款。
除固定資産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應確定對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請。
第十條 貸款人受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生産經營合法、合規;
(三)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六)借款人承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配合貸款人的貸款支付管理,為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二條 貸款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業、生産經營、市場營銷、財務資信和發展戰略等情況;
(三)貸款具體用途,以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等情況;
(四)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來源和保證人的保證能力及抵質押物擔保能力;
(五)借款人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六)貸款人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調查人員應根據所收集的資料及驗證核實情況提出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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