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7月30日電(見習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陳雷)近日,一起因借記卡內錢款被盜引發的糾紛經法院二審後有了最終的結果,銀行被法院判決賠償儲戶的損失。
據了解,2007年10月19日,吳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石碶支行處辦理了一張個人活期存摺,支取方式為憑密碼,同時還辦理了一張龍卡儲蓄卡。之後,吳某發現有人在異地通過ATM機從該帳戶分10次取走了19500元。
此前,吳某以銀行沒有履行安全保證責任,導致自己卡內錢款被他人盜取為由,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寧波市鄞州區法院一審判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石碶支行賠償吳某損失19695元。銀行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在本案開庭審理時,被告建行石碶支行稱“妥善保管密碼是原告的義務”,本案中,電腦系統記錄顯示訟爭的19500元款項係通過ATM機完成取款程序,而ATM機取款必須憑龍卡儲蓄卡和密碼共同完成。根據密碼使用的本人行為原則,應認定訟爭的款項係由原告支取,保護存款安全是原、被告之間雙方的共同義務,並非被告的單方義務,被告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建行石碶支行與吳某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所涉存款于2008年6月9日下午16時48分43秒至16時55分17秒在福建省龍岩市ATM機上被支取,吳某在當日下午19時20分前即向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石碶派出所機關報案,鋻於兩地相隔遙遠,上述事實足以認定該款並非吳某本人支取。
同時,吳某否認洩露了密碼,建行石碶支行也不能舉證證明吳某洩露了密碼,法院難以據此認定吳某存在過錯。另外,僅洩露密碼並不能導致存款被他人在ATM機上取走,取卡人還需持有金融機構發放的銀行卡,在本案中,ATM機未能識別銀行卡的真偽是吳某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建行石碶支行顯然負有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日,記者從鄞州法院獲悉,寧波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建行石碶支行的上訴,維持了鄞州法院的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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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