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簡化工傷認定等程序 最多可縮減30%左右
中國擬提高工亡待遇標準 設計兩種補助金方案
中新網7月24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將《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範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徵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點考慮:
第一,原勞動部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條例因此延續了試行辦法的規定。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
第二,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範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看,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並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範圍中刪除,並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
第四,實踐中,由於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的爭議更多。
第五,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範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係。
徵求意見稿還縮小了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應當盡可能縮小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與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將因這兩種行為導致的事故傷害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之外。據此,徵求意見稿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徵求意見稿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職工的權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工傷保險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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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