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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公佈

 

CCTV.com  2009年07月22日 08: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 記者21日從商務部了解到,商務部、央行等五部門制定的《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已于15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繼日前公佈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之後,該文件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計算辦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營業額要素包括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 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匯兌收益、 其他業務收入。證券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包括經紀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和財務顧問業務等)、利息凈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收益、其他業務收入。期貨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凈收入。 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額要素包括管理費收入、手續費收入。

  日前發佈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集中向商務主管部門申報的標準,包括: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或者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商務部相關人士稱,《計算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標準,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記者 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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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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