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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購房合同簽訂後要履行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09: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案情回放】

  王先生通過仲介公司看中朝陽區一套房屋,後與賣方、仲介公司簽署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在簽署本協議後三十日內與賣方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賣方未履行本條約定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方未履行本條約定則定金不予退還。但在隨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王先生提出要求業主降價十萬元,否則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經多次協商,業主堅持按照《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出售價格進行交易。而王先生認為講價屬於自己的權利,並在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三十天后將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業主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居間合同中對於房屋交易價格已進行明確的約定,關於房屋交易價格,雙方已達成一致。由於買方在簽訂居間合同後要求降低房價,導致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應承擔居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解析:

  該案王先生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明確約定“在簽署本協議後三十日內與賣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如賣方未履行本條約定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方未履行本條約定則定金不予退還。”因此,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解析,根據居間合同的約定,王先生所交納的定金應為立約定金,王先生在簽訂完居間合同後已對房屋購買價格與業主達成一致,簽訂買賣合同時再要求業主降價屬於王先生違約,王先生理應承擔居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提示:

  北京中原三級市場部律師提醒準備買房的消費者,在選看房屋時要慎重做出選擇,一旦選擇並簽訂相關合同後,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案例所示,確因市場原因導致買賣價格出現變化,可與業主進行協商降價,但若業主不同意降價,消費者仍需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合同,否則也存在損失已支付定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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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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