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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個稅的制度失明和不公

 

CCTV.com  2009年06月20日 08: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財政部17日公佈《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據透露,2008年全國個稅收入3722億元。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中國新聞網6月18日)

  綜上,其想要説明的無非是這樣幾點:一、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的主要來源是合理的——“目前工資性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二、個稅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明顯的——“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三、目前每月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起徵點)是恰當的——“如果大幅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恰恰相反,在筆者看來,目前我國個稅由於設計缺陷存在三種明顯的制度失明,並由此形成三種稅負不公:

  其一,只見“工薪”,而相對不見、無視其他“所得”類型和社會收入。“工資、薪金所得”僅僅只是十一項應繳納個稅的所得項目中的一項,還有“生産、經營所得”、“財産租賃所得”等十個其他所得項目。但根據學者研究,在目前我國城鎮居民的總收入中,除了顯性、已被統計到的公開收入之外,還存在大量以隱性狀態存在的灰色收入。如2005年的城鄉居民收入總額約12.7萬億,其中未被統計到(當然更不會納稅)的灰色收入便高達4.4萬億,佔前者的35%。個稅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沒有辦法,而一味將工薪階層的工薪收入作為個稅的主要來源,顯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21世紀經濟報道》2007年6月12日)

  其二,只見“個人”,而無視“家庭”。所謂“養家糊口”是説個人生活以家庭為基本載體展開,“個人所得”嚴格講應是“家庭所得”。但目前的同樣一份收入,無論家庭成員多寡、養家糊口負擔的輕重,均按同一標準徵稅。這如何談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地體現“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

  其三,只見“所得”,而無視“所出”(納稅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公民基本生活費不納稅”乃是一項最基本的個稅徵收原則,所謂“基本生活費”除了一般的吃飯穿衣等底線生活費用外,在現代社會顯然還應包括教育、醫療、住房等必要生活開支,比如供養子女讀書的費用、看病住院的個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貸款及利息等——可上述三項長期以來被輿論當做“三座大山”的基本生活費用,均不在現行個稅法的免徵項目中。

  這種背景下,當前每月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起徵點)何以會被認為是恰當的呢——“如果大幅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難道在現今的城市生活(更不用説大城市了)中,一個工薪人員如果每月兩三千元的收入,在供養孩子讀書、看病、買(租)房後,還足以維持自己和家庭體面的“基本生活”,並有餘資納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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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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