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對暫時達不到兩年要求的,監管層也提供了相應通道,只是申請開通程序略為複雜
記者 于揚
本報訊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中國證監會昨晚發佈《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亦同時發佈《暫行規定》的相關配套文件,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暫行規定》,具有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即可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暫達不到“兩年”標準的投資者若參與創業板市場,則需在簽署風險揭示書和開通程序上滿足更多的要求。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其目的並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構建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系由三個層面組成: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暫行規定》。主要內容是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二是深交所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具體明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監管要求等;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定了證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必須列示的條款。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原則上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需要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據悉,兩市目前絕大多數投資者都符合開戶並交易2年以上的標準。
而對於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但仍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實施辦法》也提供了相應通道:證券公司需與投資者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要求其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之後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我國證券市場還處於探索階段,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的意見,對《暫行規定》和配套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實施。
據悉,《暫行規定》僅適用於創業板。但根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的要求,證券公司在銷售金融産品的時候都要制定適當性的管理規定,因此未來對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相關産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和創業板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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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