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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將重點監控漲停板敢死隊等異常行為

 

CCTV.com  2009年06月09日 07: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該所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券商有責任對交易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為防止爆炒,創業板將重點監控“漲停板敢死隊”等賬戶異常交易行為。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由交易所負責

  券商應對交易所要求關注的重點監控賬戶和重點監控股票的交易進行監控,防範違法違規行為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交易所可以限制其交易,券商應當予以配合。”深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

  該負責人稱,對異常交易行為認定的依據,來自證監會核準、由證監會發佈的交易規則,具體認定由交易所負責。《實施辦法》中明確,券商應對客戶在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存在異常交易行為和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提醒客戶,並及時報告。交易所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實施口頭警告、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的,券商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絡,告知相關監管要求和措施,規範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未對法人參與創業板提出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在《暫行規定》中,未對法人參與創業板投資提出具體要求。“從國際慣例看,對機構投資者很少提出認證安排,這是因為機構有兩個優勢。”該負責人説,一方面,機構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對於信息的把握能力相對適當;同時,機構一般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承擔風險的能力相對更高。“所以法人、機構不是我們需要花成本勸説的對象。從國內外近期暴露的風險觀察,結合我國主要由散戶投資者構成的賬戶結構,我們認為,對於投資人的風險保護應該側重於中小投資者,這契合監管部門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宗旨。”上述負責人解釋説。

  適當性管理將向融資融券等延伸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及配套文件的發佈,標誌著創業板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來。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向客戶銷售金融産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其中明確提出,券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産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産品或者服務。”

  因此,未來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産品的推出和銷售,也需要建立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但“和創業板提出的要求是有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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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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