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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資金門檻 創業板投資者“準入”規則出臺

 

CCTV.com  2009年06月09日 07: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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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6月5日記者報道“創業板投資者準入制度及交易規則隨後出臺”後,僅隔一個週末,8日下午,與創業板投資者準入制度相關的“一托二”三個規則同時公開徵求意見。

  與此前傳言不同的是,此次規則未涉及資金門檻,而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即具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才可參與。

  具體分為兩類,以第一次買股票的時點算起滿兩年的投資者,即可至證券公司申請投資創業板;不滿兩年的,經過更為嚴格的程序後也可申請。

  “並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將在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開始前,預留出足夠的時間,供投資者提前辦理相關手續。

  此次出臺的三個投資者準入配套規則分別出自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層面。

  證監會發佈的《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內容,即“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應當熟悉創業板市場相關規定及規則,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並按照規定辦理參與創業板市場相關手續。”

  而在配套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具體標準,即“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兩年的時點是以第一次買股票為準,若某賬戶交易滿兩年但僅買賣基金、債券等産品而未買過股票,也不符合條件。

  具體申請流程是,投資者首先到開戶的證券公司網站查詢自己賬戶狀況,即是否符合“兩年股票投資經驗”的標準,比如是否休眠賬戶等。據悉,證券公司目前正在開發此系統。

  其次,如果符合標準,則投資者本人必須到其正在交易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櫃面,現場遞交創業板交易的申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深交所下一步還要制定一個相關配套操作指引,細化申請文件的格式及內容,並對其證券公司會員進行指導培訓。

  第三步,營業部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數據庫進行核對,投資者賬戶是否符合兩年交易的要求,同時投資者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包括本人信息、財産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

  之後,投資者要當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與以往更為嚴格的是,營業部的經辦人員不僅要見證投資者簽署,對揭示書的內容進行介紹和講解,還要在揭示書上簽字。

  上述程序完成兩天以後,投資者即可通過電話或到證券公司網站了解自己的開通狀況。如未開通,則證券公司需向投資者作出合理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未滿兩年的投資者雖然“原則上不鼓勵其投資創業板”,但並非被嚴格排除在外,而是“開闢了通道”,但要在風險提示和開通程序上有更高要求。

  此外,開通間隔也有所延長,即在完成現場辦理後五個交易日才能開通交易,因為(這類投資者)情況更特殊,對其要求的材料更多,營業部的核查密度更大一些。

  而在中證協發佈的《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徵求意見稿)》中,也清楚列示了需要揭示的風險內容,如提示了規則差異、退市制度、公司經營不穩定、股價波動幅度大、核心技術可能失敗等五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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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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