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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限薪令"受質疑 專家稱或成"漲薪令"

 

CCTV.com  2009年02月12日 07: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綜合  

  近日,我國財政部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民間稱之為中國版的“限薪令”。據《辦法》規定,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稅前280萬元人民幣。但這份中國版“限薪令”卻沒有像美國的限薪令一樣受到各界歡迎。有專家認為,限薪不是監管高管的最佳辦法。有評論人士更是擔心,280萬元的上限太高,可能會引起相關企業的變相加薪。

  據了解,《辦法》中規定金融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最高為70萬元人民幣,最低為5萬元。金融企業負責人總薪酬不應大於其對應的基本年薪的四倍,其最高為280萬元人民幣。此外,《辦法》還將根據總資産規模、業務收入規模、人數、市場範圍、産品和業務的複雜程度等因素,將金融企業負責人劃分為五個職位等級,而每個職位等級又劃分為五個等級對應不同分位值。

  限薪不能解決問題?

  

  “奧巴馬提出對華爾街高管限薪,但我覺得這個辦法並不能真正地起到對高管進行監管的作用,”著名經濟學家許小年在2月10日的中歐國際管理論壇上如此表示,“限制金融企業高管最重要的應該是建立起對他們的責任追究機制。”

  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後,社會各界對金融系統高管的鉅額年薪紛紛提出質疑,為了安撫社會情緒,美國總統奧巴馬針對華爾街高管發佈限薪令。在此背景下,我國財政部也提出了《辦法》,意在加強對我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的監管。“之所以現在推出這樣的規定,無疑和當前的情況有關,”人力資源專家錦田顧問公司總經理任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去年沒有提,前年沒有提,偏偏現在提,就是因為現在的經濟不景氣,企業效益下降。這種情況下不能讓那些高管的薪酬只升不降,使得國家的錢變成個人的報酬。”

  但在許小年看來,這樣的舉措似乎並不能解決問題。他認為,要讓金融機構的高管真正對企業負責,必須讓他們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比如虧了錢以後如何懲罰,那樣才能真正起到監管的作用。

  年薪核算方式繁雜

  根據《辦法》所規定,金融企業負責人總薪酬最大值為280萬元,但這樣的上限並不算低。據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中行、工行、交行、建行等14家金融上市公司的企業負責人年薪並沒有達到這個數字。280萬元的上限是否意味著這些企業的高管薪酬仍有上升的空間呢?

  “去年底,國資委公佈有關股權激勵封頂的通知,明確設定國企高管股權收益原則上不得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而銀監會向銀行提出去年高管年薪上限參考為150萬元。更多的上市公司則是向上限看齊。”獨立財經撰稿人皮海洲如此表示。

  而有評論人士則認為,“中國版限薪令”的規定是“最高年薪280萬元人民幣”,遠遠超出專家的預期,也遠遠超出民眾的想象。

  “280萬元的最高值以及難以監督的薪酬計算,恐怕會刺激金融薪酬屢創新高。”該人士認為,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其中每一部分薪酬都有著複雜的計算辦法。恐怕只有業內人士才能準確理解,普通民眾根本就是“似懂非懂”,更不用説能夠有效監督了。

  他的這種擔心不無道理。根據《辦法》的規定,金融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計算方法為最高年薪基本年薪分配系數,而最高年薪不超過年度定額工資的五倍。所謂年度定額工資,則是由金融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金融企業註冊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和金融企業所屬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三部分相加。此外,績效年薪則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三倍以內,其具體考核指標包括盈利能力狀況、經營增長狀況、資産質量狀況等多項。在如此繁雜的計算以及“分配系數”等彈性因素的影響下,公眾很難對高管薪酬是否合理得出清晰的結論。

  此外,《辦法》規定的還只是高管現金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國際慣例,國外的金融機構高管收入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便是中長期激勵收益,但《辦法》中未對該部分進行限制。而此前馬明哲震驚各界的天價薪酬中,有高達4132萬元的收入便是來自於含年度獎金及長期獎勵首期首次支付。

  網評

  

  chinaren網友“漂流的魚兒”:美國一般工薪階級年收入5萬美元左右,50萬美元是其10倍。而中國一般工薪者年收入3萬元人民幣左右,280萬元人民幣差不多是它的100倍。比照美國的50萬美元限薪令,我們的280萬元人民幣上限,顯然是太高了……

  凱迪網友“得意貓”:一個銀行高管一年的薪金相當於十個普通勞動者一輩子的收入。

  凱迪網友“3655”:金融國企老總限薪280萬元封頂,可是根據2007年上市銀行董事長薪酬排行榜,交行董事長蔣超良195.18萬元、工行董事長姜建清179.5萬元、建行董事長郭樹清178.3萬元……280萬,二名的還有加薪40%的空間呢。這也能叫“限”薪?

  專家眾議

  金融高管年薪應限制在100萬以下

  

  易憲容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發展部研究員

  

  金融行業是壟斷性行業,準入很嚴,如果在完全市場化的情況下,高管憑業績賺得多沒有問題。在當前情況下,效益不是純能力、競爭力問題,而是由社會政府授權獲得,國家應該嚴格限制股東分紅,特別是要對國有控股類金融企業的高管薪酬嚴加管理。

  金融高管年薪應該限制在100萬元以下,超過這個就太多了。

  限薪不是根本辦法

  葉檀

  競爭力低下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員工高薪,是在揩全民的油。從長久來看,會危及中國經濟的競爭力。不可否認,限薪不是根本辦法,高素質、充分競爭中拼殺出來、能夠創造財富的人才理應獲得高薪,但披著市場化外衣其實靠政策施捨度日的人應該排除在外。

  應對高薪制度徹底改革

  皮海洲

  

  資本市場越來越成為一個暴富的特權階層。民營上市公司不斷侵吞著股民的利益,而國有上市公司高管無疑是對國有資産進行公然剝奪。其工資水平遠遠超過了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這些高額的工資主要是向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看齊。然而應該看到,我們還僅僅只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資本市場中的這些特權者最終只是鑽了法律的空子。在奧巴馬對華爾街發出“限薪令”時,我們的證券市場有必要對各種不符合人民意願的高薪制度進行徹底改革以及重拳出擊。

  金融高管限薪更要限權

  畢舸

  

  參照國外對金融高管的限薪經驗,《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出臺無疑是及時之舉。

  其實,所有的矛盾都聚焦于國企背後的非自然市場交易屬性——部分國有企業依靠政策優勢獨佔市場、實行排他性競爭,其業績增長究竟來自高管得力還是壟斷福利,孰難定論。

  因此,金融高管限薪更要限權。限權來自於它的制度建設層面:政府應繼續出臺一系列規章制度,包括金融高管的準入制、退出制及更加完善科學、符合市場規律的日常考核體系;讓普通員工獲得匹配的權利享有、通過工會建設、工資協商制度來平衡與高管的公開博弈,用多數人投票制約高管在薪酬分配上的一權獨大;董事會、監事會及獨立董事要肩負起對高管考核細化、人事任免的法定職責,避免高管在重大決策、經營管理上的個人獨斷,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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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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