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三年之久,《循環經濟促進法》終於從提案、草案過渡到正式法案,中國發展循環經濟終於實現有法可依的階段性目標。
昨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中國循環經濟著眼于“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主張通過降低經濟增長過程中提高資源的重復利用率,降低總體的經濟增長資源消耗水平,利用後發優勢以規避以往發達國家在經濟成長過程中所經歷的“先發展,後治理”模式弊端,充分實現中國經濟在環境友好,資源友好背景下的快速增長。
雖然從我國自身發展歷史的縱向角度來看,中國經濟增長的資源利用率已大大提升。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來我國每萬元GDP能耗比相比1980年下降65.5%,每萬元GDP取水量比1980年下降了84.7%;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産值為1985年的14.6倍;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總值為1985年的12.4倍。但是從國別之間橫向比較來看,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依然明顯。我國鋼鐵、電力、水泥等高耗能行業的單位産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平均高出20%左右;礦産資源總回收率為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以上;木材綜合利用率為6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
現實的巨大差距既推動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迅速面世,但同時也對該法的具體實施執行提出了更為嚴格甚至苛刻的要求。然而從目前來看,該法案主要提供的是一些原則性、綱要性的條目,而看來具體的實施細則出臺恐還需相當時間。如果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那麼原則性法案的生命力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體現,循環經濟在實踐中所要依據的具體操作規範依然是空中樓閣。這對中國循環經濟的廣泛實踐不能不説是一個嚴峻挑戰。
當然,中國循環經濟本身的發展路徑有別於發達國家。主要是兩者背景不同。發達國家是在工業化逐步完成,已經初步解決了工業和生活污染的基礎上提出循環經濟概念的,這就從根本上避免了重化工業化的發展路徑與節能減排之間的衝突。因為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重化工業化是一個經濟大國發展的主要途徑,它不可避免要對資源和環境消耗提出高昂的要求。
如果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強制推行類似發達國家標準的節能減排措施,那麼勢必對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的衝擊。如果繼續走發達國家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同樣會帶來不必要的治理成本。因而把握《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度是能否合理推動國民經濟節約化建設的主要推手,這一點反映到現實中,即是《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細則的出臺。
事實上,不僅僅是實施細則,發達國家在實現循環經濟方面還制定了眾多的相關法規。如德國在1972年制定並頒布了《廢棄物處理法》,1986年修改為《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從以怎樣處理廢棄物向避免産生廢棄物為中心轉移。1996年又頒布《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確立産生廢棄物最小法、污染者承擔治理義務以及政府與公民合作三原則。家庭廢棄物利用率從1996年的35%上升到2003年的60%。
此外,目前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主要通過政府相關機構設立專項資金在推動。雖然這一模式能在短期內搭建循環經濟的基本框架,但勢必面臨企業自身動力不足或者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經濟增長與就業刻意回避的問題。以後的發展方向應屬通過市場經濟體制激發企業生産與個人消費的內在動力為主。如德國聯邦廢物處理工業協會一方面向企業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另一方面提供垃圾回收或再利用的服務。目前,廢棄物處理已成為德國經濟的支柱産業,年均營業額約410億歐元,創造了20多萬個就業機會。
循環經濟作為國家經濟體系調整的主要發展方向,單單依靠一部概念、框架性的法律是無法完備的。後續的相關實施細則與其他法律法規也必須不斷的完善,方能有效實現制定循環經濟法的初衷。(陸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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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